各產煤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省政府同意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河南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實施意見》,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實施意見
(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2010〕17號)要求,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我省煤炭資源整合政策,現就我省實施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加快河南煤炭基地建設為主線,充分發揮大型煤炭企業管理、技術、資金、人才優勢,實施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大力培育發展大型現代化煤炭企業和企業集團,著力提高煤炭產業集中度,提升煤礦安全生產水平,促進全省煤炭工業安全發展、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市場運作”的原則,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法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
2.堅持“一個礦區以一個主體開發為主”和就近適量的原則,遵循地質規律,科學合理劃分兼并重組區域,確定兼并重組主體;大力支持省骨干煤炭企業優先兼并重組相鄰相近煤炭企業和整合煤炭資源。
3.堅持發展先進與淘汰落后相結合的原則,依托大型煤炭企業兼并重組中、小煤礦,實現規模化經營。
4.堅持市場主體一律平等的原則,統一安全標準,統一準入條件,依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兼并重組的范圍、目標和方式
(一)兼并重組的范圍。1.此次兼并重組的重點是全省年生產規模在15—30萬噸的煤礦(含15和30萬噸,不包括年生產規模100萬噸以上煤炭企業所屬礦井)。2具備豫政〔2010〕1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年生產規模30萬噸以上煤礦,可單獨組織生產。
(二)兼并重組的目標。通過兼并重組,充分利用大型煤炭企業在管理、技術、資金和人才等方面優勢,逐步形成以大型煤炭企業為主的辦礦體制,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提升煤炭整體開發水平。
到2010年年底,全省要力爭建成3個年產5000萬噸的特大型煤炭企業;省骨干煤炭企業控制的煤炭資源量占全省占用煤炭資源量的85%以上,產量占全省總產量的75%以上;單個礦井生產規模不低于15萬噸/年。
(三)兼并重組的方式。以省骨干煤炭企業為主體,以資源為基礎,以資產為紐帶,通過企業并購、轉讓、聯合重組、控股等多種方式,由大型煤炭企業兼并重組中小煤礦;鼓勵大型煤炭企業聯合重組;國有煤炭企業之間的兼并重組,可采用資產劃轉的方式;非國有煤炭企業之間或非國有與國有煤炭企業之間的兼并重組,可采用資源、資產評估作價入股的方式。
三、兼并重組的實施
(一)確定兼并重組主體。大力支持中平能化集團、河南煤化集團、義煤集團、鄭煤集團、神火集團、河南省煤層氣開發利用有限公司等大型煤炭企業作為兼并重組主體,兼并重組中小煤礦,實現規模化經營。
年生產規模100萬噸以上的煤炭企業可兼并重組中小煤礦。
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在所兼并重組煤礦中所占股權比例不得低于51%。
(二)劃定兼并重組區域。按照兼并重組基本原則,在遵循現有煤炭生產布局的基礎上,大型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原則上以以下礦區為主:
中平能化集團:平頂山礦區、韓梁礦區、臨汝礦區、禹州礦區、郟縣礦區;
河南煤化集團:永夏礦區、鶴壁礦區、安陽礦區、焦作礦區、濟源礦區、新鄉礦區;義煤集團:義馬礦區、陜澠礦區、新安礦區、偃龍礦區、宜洛礦區、汝陽礦區;
鄭煤集團:新密礦區、登封礦區、滎鞏礦區、新鄭礦區、三李礦區;
神火集團:永夏礦區、禹州礦區;
省煤層氣開發利用有限公司:可利用自身技術力量優勢,兼并重組中小煤礦。
省骨干煤炭企業或年生產規模100萬噸以上的煤炭企業已兼并重組的小煤礦原隸屬關系不變。
各產煤省轄市具備兼并重組主體資格的煤炭企業原則上只允許兼并重組本轄區內的中小煤礦,并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確定的兼并重組原則和全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規劃兼并重組相鄰相近的中小煤礦。(三)編制兼并重組整合規劃。按照兼并重組的原則和全省煤炭資源賦存、產能規模以及礦井分布狀況等,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領導小組負責編制全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規劃。各產煤省轄市政府根據本地煤礦實際情況,按照本實施意見和全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規劃,負責編制本地中小煤礦兼并重組規劃,對被兼并重組中小煤礦要逐礦明確兼并重組主體,并報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領導小組審查批準。
四、兼并重組的工作步驟
兼并重組工作分為三個階段,時間為一年半。
(一)第一階段(2010年2月—3月):制定方案。對全省境內所有煤礦現狀(包括:資源儲量、地區分布、生產規模、所有制形式等)進行調查摸底,為兼并重組工作提供基礎數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兼并重組方案。同時,召開專門會議對兼并重組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二)第二階段(2010年4月—2011年3月):組織實施。
按照兼并重組方案,明確兼并重組主體企業,確定被兼并重組小煤礦,制定配套措施,建立退出機制;兼并重組企業雙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簽訂相關協議,報國資部門或企業股東會(董事會)批準;辦理相關產權、證照變更或過戶手續。
(三)第三階段(2011年4月—6月):檢查驗收。
兼并重組完成后,省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兼并重組后的企業進行檢查驗收,并對兼并重組工作進行總結。
五、支持兼并重組的政策
兼并重組企業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實行統一的專業化生產經營管理;省政府將在資源、資金、稅收等方面對兼并重組企業予以支持。
(一)資源配置方面:根據兼并重組規模和全省煤炭生產開發規劃,按照就近適量原則,優先將被兼并企業周邊或部分深部資源配置給兼并重組主體企業;對于未參加兼并重組的小煤礦,一律不予新增資源,采礦權到期后不予延期。
(二)資金方面:在向國家申報爭取國家煤礦安全改造等項目資金時,優先考慮兼并重組的省骨干煤炭企業;支持企業發展的有關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時向兼并重組煤炭企業安全技改等項目傾斜。兼并重組企業的煤礦生產安全費用可以重新確定提取標準。
(三)安全監管方面:被兼并重組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由兼并重組主體企業承擔,兩年內安全指標單列、單獨考核,兩年后納入兼并重組主體企業統一考核。
(四)礦權轉讓及調整方面:對已全額繳納采礦權價款的被兼并重組煤礦,原則上應將其剩余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價款折價入股兼并重組后的煤炭企業;被兼并重組煤礦退出煤炭生產直接轉讓采礦權的,由兼并重組后的煤炭企業向其支付剩余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價款;兼并重組的煤炭企業新增資源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時,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分期分批繳納采礦權價款。
(五)稅收方面:兼并重組后的煤炭企業在印花稅、契稅、所得稅等方面,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被兼并重組企業仍按原渠道納稅。
(六)金融方面:省政府支持具備條件的兼并重組企業上市融資,通過發行企業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各類金融機構應積極支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在金融資源投放決策時,對兼并重組企業優先給予信貸支持,對其貸款授信和不良債務回購等予以優惠;鼓勵省內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設立小煤礦兼并重組專項貸款資金,加大對小煤礦兼并重組的貸款支持力度。
(七)資產補償方面。對被兼并重組的煤礦,其現有的生產設備、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財產經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后,由兼并重組主體企業給予一定的補償。
(八)行政審批方面:各產煤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要簡化程序、減免費用,對涉及工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等事項的,要實行一站式集中辦理,提供優質便捷服務;涉及采礦許可證、勘察許可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變更或轉移,以非交易形式辦理的,減免相關費用;對被重組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按照國家和省企業重組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政策進行處置,符合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規定的進行無償劃轉。
(九)環境優化方面:完成兼并重組的煤炭企業要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不得亂停產。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保護企業利益和規范監管,不得亂檢查、亂收費。
六、建立小煤礦退出機制
對于不符合豫政〔2010〕17號文件要求或者未參加兼并重組的小煤礦,必須退出煤炭開采領域,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全額返還安全風險抵押金。對2010年年底前申請退出的煤礦(因非法違法生產被關閉的礦井除外),經有關部門核準,全額退還其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
(二)退還剩余煤炭可采儲量采礦權價款。對退出煤炭開采的煤礦,由相關部門對其剩余資源儲量進行核查,并按原價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還;如其剩余資源被整合給其他煤炭企業,由兼并重組煤炭企業支付。
(三)優先安置職工。各級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組煤炭企業優先安排錄用退出礦井的職工,維護職工合法利益,確保社會穩定。
(四)爭取國家補償。省政府將積極向國家申請小煤礦關閉補助資金,用于小煤礦退出補償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實施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是我省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采取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產煤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好組織領導工作,加強輿論宣傳,在全省形成有利于企業兼并重組的良好氛圍,并積極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確保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強領導,成立機構。為加強對全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領導,省政府成立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領導小組,負責全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產煤省轄市、縣(市、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地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
(三)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為確保高質量、按時完成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認真開展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會同其他單位制定煤炭企業兼并重組規劃,并做好日常綜合組織協調工作;省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省資源整合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制定煤炭后備資源整合規劃;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被兼并重組小煤礦資源進行認定,會同有關單位做好煤炭資源配置以及采礦權價款核準工作;省財政、國資、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采礦權價款處置、企業資產評估辦法的研究制定工作;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兼并重組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省工商部門負責審核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及變更工作;省稅務部門負責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兼并重組工作以產煤省轄市、縣(市、區)為責任單位,各產煤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產煤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采取措施,落實責任,積極推進兼并重組工作的開展。同時,要制定落實本地小煤礦退出配套政策,確保社會穩定。
省骨干煤炭企業在兼并重組過程中要發揮模范率先作用,推動兼并重組工作順利進行;要利用管理、技術、人才、資金等方面優勢,有效解決小煤礦存在的安全生產水平低、資源浪費嚴重等問題;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兼并重組小煤礦的合法利益,支持當地經濟發展。(四)加強監管,確保安全。各級政府、各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要認真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對未參加兼并重組的煤礦,要加強監管,防止非法違法生產,對重組后的煤礦,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2010〕17號)要求,制定改造方案和措施,杜絕不技改偷生產、邊技改邊生產現象,堅決防止因安全監管缺位、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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