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煤炭工業局: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7號省長令《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減化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杜絕盲目、違規建設,規范煤炭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的管理,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經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核準的資源整合方案中的建設礦井是指:單獨保留且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礦井和資源整合礦井(以下簡稱建設礦井)。
二、經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領導組辦公室核準的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不再進行辦礦審批,直接進入礦井的設計階段(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初步設計合并)。
三、建設礦井要在省國土資源部門劃定礦區范圍、頒發(變更)采礦許可證后,由建設礦井法人主體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煤炭地質部門和設計部門分別編制煤礦建井地質報告和礦井設計。
1、建井地質報告要重點查明礦井開采技術條件,特別是井下采掘現狀、采空區、古空區積水、瓦斯、火等基礎地質資料,高級儲量需達到勘探階段的比例要求,尤其是先期開采地段探明的經濟基礎儲量或儲量比例。建井地質報告編制要按照附件1內容及格式要求編制,要做到真實、可靠。
2、礦井設計要在批準的建井地質報告的基礎上,堅持“高標準,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裝備”的原則,嚴格按照附件2內容及格式編制。
四、建設礦井的地質報告和設計按照分級審批、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上報審批。
礦井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及以下的,其建井地質報告和礦井設計由各市煤炭工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并報省局備案登記(見附件3);建設規模在30萬噸/年以上的礦井,建井地質報告和礦井設計由各市煤炭工業管理部門初審后,上報省局審查批復。
五、建井地質報告及礦井設計審查要求:
1、對地勘單位出具的建井地質報告審查由審查組織部門聘請具有高級職稱的煤炭地質、水文地質、采礦等專家(不少于3人)組成的專家組進行審查。
2、對礦井設計單位出具的礦井設計審查由審查組織部門聘請具有高級職稱的地質、采礦、通風及安全、機電及電氣、經濟等專家(不少于5人)組成的專家組進行審查。
六、礦井設計批復后,項目建設納入正常的基本建設管理范疇,嚴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業局晉煤辦基發[2003]45號文、晉煤辦基發[2004]239號文、晉煤辦基發[2005]311號文和晉煤辦基發[2005]310號文,履行開工報告、聯合試運轉審批手續。
七、各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的管理,實施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質量認證制,及時發現和協調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批準設計后,按照晉政辦發電(2006)7號明電規定, 30日內將廢棄與不予利用井筒徹底關閉。
八、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完工后,由礦井法人主體向設計批準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礦井設計批復單位及時組織驗收并審批。
九、本通知僅適用于第一條所規定的資源整合礦井建設項目,對其余未參與資源整合單獨保留申請改擴建的礦井,仍按照晉政辦發(2002)4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