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5日,煤炭工業部、國家經貿委、勞動部、地質礦產部、監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煤辦字[1998]第7號)
根據《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和《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吳邦國副總理1997年5月22日在“依法辦礦、整頓煤炭生產稅序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要求,為嚴格掌握政策界限,達到預期目的,實現煤炭生產經營秩序全面好轉,特制定本驗收標準。
一、法制觀念明顯增強
1.產煤地(市)、縣(市、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干部,熟悉《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和《礦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牢固樹立
煤炭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意識。對非法無證開采、嚴重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能夠認真履行上述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有關主管部門越權審批、越權發證等違法行政行為得到糾正。
2.各類煤礦礦長及有關人員都經過《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和《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了解《刑法》有關規定,做到知法懂法、遵紀守法、依法辦礦、依法管礦。
3.取締和關閉兩類礦井:無證非法開采的各類煤礦(包括名為集體實為個體和非法買賣、出租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在國有煤礦井田范圍內、無采礦許可證的各類煤礦(含國有煤礦礦辦小井),或雖有采礦許可證但超層越界、威脅鄰礦安全生產的各類煤礦。
4.“三機關一部門”(即黨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及其干部職工不再參與辦礦。參與辦礦的已與所辦煤炭企業徹底脫鉤。
二、做到持證開采、生產
5.各類煤礦采礦許可證持證率達到100%。
6.國有重點煤礦和礦辦小井、地方國有煤礦和礦辦小井煤炭生產許可證持證率達到100%;年產量在3萬噸以上的鄉鎮煤礦煤炭生產許可證持證率達到95%以上;其它鄉鎮煤礦生產礦井煤炭生產許可證申辦率達到90%以上,持證率不低于50%。
三、煤炭市場規范有序
7.根據《煤炭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了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批機構,并在規范管理市場、減少中間環節、穩定
煤炭價格、維護煤炭企業利益、有效地限制非法生產的煤炭產品進入市場等方面發揮作用。
煤炭部規劃建設的200個重點產煤縣(市、區)實行了“五統一”(計劃、運輸、票證、價格、結算統一)管理,基本建立了有序的煤炭經銷管理市場。
四、安全狀況明顯好轉
8.建立健全產煤縣(市、區)、鄉(鎮)政府對所轄區域內鄉鎮
煤礦安全生產的責任制。明確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煤礦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并把安全指標作為考核主要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
9.凡從事煤炭生產的鄉鎮煤礦,要符合《煤炭法》、《礦山安全法》以及《小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與其井型相適應的安檢人員和安全設施。尤其應按有關規定建立
瓦斯和通風管理制度,并配備一定數量的瓦斯檢測儀。
10.從業人員素質提高。鄉鎮煤礦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做到持證上崗,其他作業人員經過崗前培訓,掌握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11.抗災能力增強。鄉鎮煤礦均已實現“五消滅”(消滅獨眼井、自然通風、明火放炮、明火照明、明刀閘開關),達到煤炭生產許可證頒證條件。
12.安全狀況明顯好轉。特大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重大事故減少,百萬噸死亡率低于煤炭部年度控制指標。
五、基本實現煤炭資源合理開采
13.有經批準的開采設計(或方案)、必備的圖紙和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14.鄉鎮煤礦能基本遵守合理開采順序和采煤方法,達到規定的
回采率。采厚棄薄、采富棄貧等嚴重破壞、浪費資源的行為得到有效控制。
六、鞏固整頓成果的政策措施
15.國家為發展鄉鎮煤礦而出臺的維簡費、生產發展基金和減免稅費政策基本落實,并按規定用途提足用夠。
16.產煤地、縣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鄉鎮煤礦維簡費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截留、挪用現象的企業和部門,嚴肅追究當事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17.產煤地、縣各級政府已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禁止向企業亂集資、亂收費、亂攤派的各項規定,統一稅費標準,減輕鄉鎮煤礦負擔,維護鄉鎮煤礦合法權益。煤礦企業切實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法繳納礦業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