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土資源部等9部門的《意見》,要求各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對礦產資源開發的整合工作。
《意見》指出,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是集中解決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實現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的重要手段,是從源頭有效治理礦業秩序混亂的基礎性工作,是調整礦業結構、促進礦業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有效途徑,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具有重大意義。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范圍 此次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范圍主要包括:
(一)重要礦種。煤、鐵、錳、銅、鋁、鉛、鋅、鉬、金、鎢、錫、銻、稀土、磷、鉀鹽等礦種,以及其他對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礦種。
(二)重點礦區。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小礦,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礦區,小礦密集區,位于地質環境脆弱區范圍內的礦區。
(三)其他礦山。開采方法和技術裝備落后,
資源利用水平低的礦山;生產規模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較差的礦山。
明確各部門分工 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整合區域內的資源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查礦區整合實施方案,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參與審查煤炭礦區整合實施方案。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劃定礦區范圍,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工商部門負責對擬設礦山企業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核準和注冊登記手續。
環保部門負責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企業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后礦山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
安全監管部門、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后礦山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整合改造后的煤礦依法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
公安部門負責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時依法處置關閉礦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礦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監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國務院指出,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將分為編制總體方案、制訂實施方案、方案實施和檢查驗收四個階段完成。各省(區、市)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總體方案的編制、備案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3個以上重要礦種和5個以上重點礦區的整合工作。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