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調整了焦煤的資源稅,新政策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國家稅務總局的文件稱,將主要用于煉焦炭的焦煤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確定為每噸8元,這個幅度低于市場預期的10元。
分析師指出,目前的焦煤資源稅執行的是2004年12月確定的3.2元/噸的煤炭資源稅,隨著煤炭價格需求增長和價格提高,這樣一個普遍的行業稅種對于不同的煤種不能做到級差調整,特別是煉焦用的肥、焦煤屬于國際上的稀缺煤種,近年來遭到大規模、超強度的開采,特別是煉焦工業的無序發展,使這部分優質資源銳減,因此,挑高焦炭資源稅從國家宏觀層面講,有利于稀有焦炭資源的獲利開發和有效利用;但是站在開采企業的角度,會在一定程度上壓縮其利潤空間。
宏觀層面,近幾年國家對煤炭稅費政策調整頻率加快,如煤炭出口退稅稅率先是降低,后取消然后又到加征,反映了國家稅費政策要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的思路。國家對焦煤進行稅收調控,將對后續的煉焦-鋼鐵產業鏈游間的關系、上游焦炭行業內的企業經營環境帶來重大變化。從上游行業看,煤炭稅費政策的調整,將增加煤炭企業的開采成本,降低其盈利能力。
但從企業的微觀層面考慮,這種影響對于不同企業來講更是不同的,首先,一些大型集團、具有資源、運輸、規模優勢的企業將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而且會增加行業內部橫向并購機會;其次,焦煤企業可能過向下游轉嫁成本壓力。鑒于稀有煤種的市場需求剛性,焦煤行業在產業鏈中仍占主導,07年的焦煤長期合同上,山西焦煤集團焦煤價格漲幅超過煤炭平均漲幅,每噸達40-50元,而且,焦煤集團還與下游簽訂了附加條款:一旦因政策原因導致增加新的成本,將由下游企業承擔,從而順利轉嫁了政策風險。因此,對于焦煤開采的優勢企業西山煤電(000983)而言,影響不大。焦煤產品的漲價對于下游的鋼鐵、電力等行業的影響壓力也隨下游企業的成本消化能力差異影響不一。
相反,對于業內的小規模弱勢企業,由于前期國家出臺煤炭企業資源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增加了煤炭企業的進入門檻和運行成本,特別是小型煤企的生存環境將更加惡化;國家發改委提出建設大型煤炭基地的規劃,到2010年煤炭產量要達到17億噸,占全國煤炭產量21.7億噸的78%,形成5-6個億噸級生產能力的特大型企業集團和6-8個5000萬噸級生產能力的大型企業,由此判斷,提高煤炭企業的進入門檻和生產成本以應該是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對存量礦井的兼并、收購,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道路,進而形成幾個億噸級煤炭基地的一項重要措施,當然落腳點仍在于推進資源開發方式的轉變,提高煤炭資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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