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煤炭開發項目和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開展煤炭普查和必要詳查的,可以設置煤炭探礦權外,全國暫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礦權申請。
2)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要求,繼續做好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并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和備案。已經批復礦業權設置方案的,凡現有的礦業權布局與批復的礦業權設置方案不一致的,要進行整合和調整。
3)2007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國土資源部和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暫停受理第一條規定以外的煤炭探礦權申請(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煤炭探礦權)。
點評:投資過熱將被抑制、礦產資源再次被“中央集權”不可避免..我們認為:暫停探礦權審批2年,將有效抑制煤炭行業的投資過熱。
1)《通知》實際上進一步提高了煤炭行業的準入門檻。對未經過詳細勘察的新增資源量,必須先經歷探礦,并設置采礦權,才可進入建設周期。因此,對部分新增投資而言,沒有探礦權,就沒有采礦權。因此,《通知》實際上進一步提高了煤炭行業的準入門檻,尤其是絕大部分民間資金在未來2年內,想通過獲取探礦權、進而獲得采礦權、進入煤炭行業將被抑制。
2)《通知》貫徹了國家煤炭工業“十一五”規劃中進行煤炭行業整合、繼續調控煤炭總量的精神。煤炭工業“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以整合為主、新建為輔”的精神。《通知》的出發點就是要:避免因煤炭勘查投資過熱而出現產能過剩問題,保持煤炭生產基本穩定。
我們認為:煤炭等礦產資源再次被“中央集權”管制將不可避免。..從中國煤炭行業發展歷程來看,煤炭行業作為基礎能源的戰略地位被提高到了史無前例的地位。因此,國家對能源資源品的礦權設置、管制等無疑也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具體而言,就是體現在“資源整合”與“提高獲取礦權的準入門檻”2個方面。
我們判斷:國家后續還將繼續出臺鼓勵煤炭行業整合的政策的可能,如“十一五”規劃中所提到的國債資金支持大型煤企整合、收購中小煤企。其最終結果就是:進一步強化大型煤炭企業在行業內的主導地位,而這將給煤價和煤炭的供求平衡提供有力的支撐。
我們維持以前系列報告的看法,建議超配煤炭行業龍頭股。
來源:經濟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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