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對于資源稅的開征始于1984年,其時只是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鐵礦石征收,而其他礦產品暫緩征收資源稅。1994年稅制改革時,首次對礦產資源全面征收資源稅。此后相當長一段時間里,這個稅種的相關稅率幾乎沒有較大的變化。近兩年來,稅務部門對石油、天然氣等部分資源性產品的稅率進行了調整,范圍和規模都有所擴大,在2006年還開征了被戲稱為“暴利稅”的石油特別收益金。這些措施,拉開了資源稅改革的帷幕。
資源稅改革一個重要的相關背景是資源產品價格的改革正在深入。正如馬凱昨天回答美國《華爾街日報》記者提問時所說,經過近30年的改革,一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市場化程度已經非常高,現在進入了攻堅階段,需要進一步理順資源性產品價格和要素價格。毫無疑問,財稅政策是資源價格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資源稅和資源產品的價格息息相關。
當然,資源稅的調整有自己的理論依據和政策目標。盡管學界對提高資源稅稅率的作用還有不同意見,但主流的看法普遍認為,在資源性產品的價格過于便宜的條件下,通過調高稅率,能夠更真實地反映級差地租,有利于資源的節約和合理開發,使得開發行為走向規范。同時,政府也能通過資源稅改革籌集資金,并將這部分收入用于補充環境治理成本等。
我們認同于上述改革資源稅的邏輯起點,也對改革方向并無疑義,但是,對于上調稅率是否就能一定達到目標,或者說,如何使得資源稅改革能夠更好地達致預定目標,實在還有進一步思考的必要。
資源稅的改革注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從財稅部門一些主要官員近來的講話中可以發現,改革的主導思路已經確定,資源稅的計征方式,將由從量變為從價,按照銷售收入來征收。這樣的調整無疑有利于“節約資源”目標的實現,但由于該稅種涉及到多種礦產資源以及能源產品,其測算體系相當龐雜,各種不同產品稅率的確定也將十分不易——這還只是在技術環節。由于資源稅調整將影響到資源產品價格,而后者有著很強的價格傳導效應,牽一發而動全身,影響面非常之廣。
我們注意到,與近一兩年能源行業的改革相伴隨的,是終端產品的價格上漲。從一個角度來看,這是改革的必然結果——要想改變資源過于廉價使用的現狀,價格杠桿是必須發揮作用的。但我們同時也發現,在現行的資源產品定價機制下,一些能源產業的主導者(當然也是壟斷者)稅負轉嫁能力很強。
2006年,財稅部門曾經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標準作過調整,盡管這次調整沒有動大手筆,但還是被普遍關注。人們關心的是,資源稅占油氣企業生產成本并不大,壟斷企業是否還有動力通過加強技術進步和管理來消化上升的稅收成本,這是其一;其二,在油氣產品需求有著較強剛性的條件下,現行的油氣資源產品定價機制使企業有機會轉嫁成本。如果資源稅的調整并沒達到原先的預定目標,稅收成本卻只是轉化為普通消費者的負擔,那么這樣的稅收改革難言成功。
這意味著,針對節約資源以及遏制掠奪性資源開發這樣的初衷而言,以資源稅改革的“孤軍作戰”恐怕難以收到很好的效果。尤其在能源產品領域,情況或許會更為突出。如此說法,并非否定財稅政策的變革于資源價格改革的重要意義,但我們也認為,在財稅部門2007年努力推進資源稅改革的同時,馬凱主任所稱處于“攻堅階段”的其他改革任務必須同步推進。
也就是說,包括石油、天然氣、水等資源性產品價格的形成機制將要進一步實行改革;同時,必須放寬相關市場的準入資格,增加更多的競爭主體——這既是市場公平要義的體現,也是防止壟斷部門轉嫁稅收成本的辦法。而從政府的角度來說,則是必須厘清在資源面前的各種角色,并加強監管、規范資源稅收的征管關系。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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