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注意用政策和法規手段推動環境保護和資源的綜合利用、循環使用等工作。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擬訂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中就提出努力改革生產工藝,不生產或者少生產廢氣、廢水、廢渣;加強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等要求。1985年,國務院又批轉了原國家經濟委員會起草的《關于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對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規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并附有相關的產品和物資的具體名錄。我國現階段循環經濟立法主要體現在:
(一)法律
我國目前包含有循環經濟內容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政府采購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可再生能源法》、《農業法》、《草原法》、《森林法》、《漁業法》、《電力法》等。其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較多的體現了循環經濟的相關要求。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這一規定從廢物的減量化和綜合利用以及清潔生產方面體現循環經濟的要求。
(二)行政法規
我國沒有專門的關于循環經濟的行政法規,只是在下列行政法規中包含有循環經濟方面的內容:《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資源稅暫行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
(三)地方性法規
從我國地方循環經濟實踐層面來看,許多省、直轄市、自治區均將發展循環經濟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標,并通過一系列的文件將這些既定的方針、戰略固定下來。但真正體現循環經濟要求的地方性法規并不普遍。比較有代表性的地方性法規是:《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生態城市條例》、《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發展循環經濟的決定》、《太原市清潔生產條例》、《云南省清潔生產審核實施辦法(暫行)》等。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出臺大大促進了當地循環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國家層面的循環經濟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立法經驗。
(四)行政規章
包含有循環經濟內容的行政規章比較龐雜,主要可以分為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規章兩大部分。涉及循環經濟的行政規章主要有:《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新能源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暫行規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等。這些行政規章從不同側面對發展循環經濟作出了規定。
(五)政策性文件
我國現行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定更多地是通過政策的形式體現出來。這些政策性文件主要有:《中國21世紀初可持續發展行動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推行清潔生產的意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循環經濟試點實施方案編制要求的通知》、《中國節水技術政策大綱》、《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電石、鐵合金、焦化行業準入條件》、《建設部關于建設領域資源今明兩年重點工作的安排意見》、《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關于加快推進木材節約和代用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家用電冰箱、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關于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意見》、《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而《循環經濟法》從2005年開始由全國人大環資委組織起草,目前已經完成了從草案起草到廣泛征求意見的各個階段,即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起草的過程中,主要爭論和探討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定位
1. 法律性質
對于《循環經濟法》的法律性質問題,學界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將《循環經濟法》設計為規范法、強制法或“硬法”。持這種主張者多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強調循環經濟立法應當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并注重法律的規范性、強制性、制度性、可操作性,要求將《循環經濟法》設計為發展循環經濟活動的行為準則、行為規范和“硬性”條款,以制裁那些不積極發展循環經濟的單位和個人。二是主張將《循環經濟法》定位為政策法、促進法,以指導、引導我國循環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持這種主張者多從學理的角度出發,并借鑒日本等國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強調我國應當先行出臺一部統領循環經濟發展全局的政策法,然后通過制定、修訂循環經濟專項法的形式建立完備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這兩種觀點均有其合理性。從長遠看,應當制定一步政策法,但從我國環境資源的嚴峻狀況看,發展循環經濟,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已經刻不容緩,循環經濟立法也應當根據客觀實際的需要作出相應地調整,僅僅制定偏重環保內容的政策法,從我國的法治狀況看,起不到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從現實需要出發,我們認為《循環經濟法》應當是一部環境法與經濟法交叉的專項立法,而且要能夠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2. 循環經濟立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就《循環經濟法》與其他諸如《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節約能源法》等法律之間的關系而言,循環經濟立法與這些法律之間存在著交叉和重疊的部分,有的學者甚至建議,當循環經濟法出臺后,應當廢除《清潔生產促進法》。但大多數學者認為,循環經濟法與這些法律之間解決問題的側重點不同。其他法律只是解決了資源節約或環境保護中某個方面的問題。而循環經濟立法則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將資源的節約綜合利用與環境保護綜合考慮,將立法目的定位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經濟發展”,并提出了新的經濟增長模式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行為準則和規范體系。《清潔生產促進法》重點是從生產環節來保障可持續發展,其作用發揮不夠,主要是實施問題,而并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而且可以通過一定的立法技術,盡量減少《循環經濟法》與《清潔生產促進法》的交叉和重疊。
因此,《循環經濟法》應當堅持經濟和環境資源一體化的思想,實現對該法的立法宗旨、目的、指導思想和調整范圍的定性定位,并盡量避免或減少與原有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的重復,使《循環經濟法》真正成為推動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名副其實的專項法,而不是用《循環經濟法》去取代或包含其他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的法律。對于現行立法未作規定的內容,《循環經濟法》可以規定細致、全面的法律制度,以保證法律的可操作性。對于現行立法已有規定的內容,《循環經濟法》應當總體重申現行立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政策、方針,但在某些方面可以調整、補充、細化相關法律制度。
(二)調整范圍
循環經濟立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發展循環經濟、建立循環型社會中所產生和存在的各種社會關系。這些社會關系所涵括的邊界和對象就是循環經濟立法的調整范圍。具體而言,循環經濟立法主要調整以下六個方面的社會關系:
第一,資源綜合利用。資源綜合利用是我國一項重大的技術經濟政策,也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一項長遠的戰略方針。資源綜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氣、廢水、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對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物資進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二,清潔生產。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廢料回收與再生利用。廢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是指包括收集、分類、消毒、處理以及再利用那些可能成為廢物的材料,使之以原材料的形式進入經濟領域,用于生產新的、再生的或復合的產品,并使其符合相應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四,綠色消費。綠色消費,也稱可持續消費,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它是指一種以適度節制消費,避免或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崇尚自然和保護生態等為特征的新型消費行為和過程。這種消費模式不僅包括購買和使用綠色產品,還包括物資的回收利用,能源的有效使用,對生存環境、對物種的保護等。
第五,循環經濟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產業園區,是指按循環經濟模式規劃、建設、改造的產業園區。循環經濟產業園區的重要表現形式是循環經濟示范區。循環經濟示范區是一種以污染預防為出發點,以物質循環流動為特征,以社會、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標,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示范區域。積極發展循環經濟產業園區是在園區層面積極探索循環經濟發展的有效手段。
第六,循環農業。循環農業要求積極調整農業生產布局和產品結構,發展綠色產業和無公害食品,積極提高土、肥、水、種、藥等投入要素的效率,推廣使用高效安全生物農藥,綜合利用秸稈、牲畜糞便等廢棄物,發展沼氣等農村替代能源。循環農業是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法律基本原則
法律基本原則是指體現法的根本價值的具有指導作用的基本規范,它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循環經濟立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循環經濟立法中規定或者體現的,對循環經濟的推行和實施進行法律調整的基本指導方針和基本準則。我們認為,循環經濟立法的應體現下列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與經濟扶持原則。循環經濟立法主要應以引導性規范、鼓勵性規范和支撐保障性法律規范為主,而不應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規范為主。這是因為,經濟類立法必然以須遵循經濟活動的規律為前提,循環經濟立法概莫能外。強制性規則雖具有簡便、見效快的特點,但其弊端十分明顯,容易導致扭曲經濟規律、造成政府失靈等新問題。因此,循環經濟立法應當以行政強制為底線,更多運用經濟扶持等法律實施機制,將市場規則的基本要求體現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中。
2.“3R”原則(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所謂減量化,是指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盡可能減少資源能源消耗和廢物產生。所謂再利用,是指產品或者拆解后的零部件繼續使用,或者修復、翻新、處理后繼續使用,盡可能地延長產品的使用周期。所謂資源化,是指產品在所設計的功能消失即報廢后,將其全部或者一部分轉化為資源來加以利用,變廢為寶,化害為利。循環經濟法應當以“3R”原則為主線,充分體現這一原則各個環節的要求。
3.平等協作、公眾參與原則。發展循環經濟涉及到政府、企業、中介組織和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循環經濟的推行與實施應當強調這些主體的平等協作和密切配合。實施循環經濟不僅需要政府的主導,還需要企業的自律以及發揮中介組織的橋梁作用,更需要提高廣大社會公眾的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循環經濟立法可以通過規定公眾的監督權、參與權、知情權、決策權、聽證權以及權利救濟途徑的方式貫徹公眾參與循環經濟的各項要求,同時對公眾的某些行為作出必要限制,并對公眾設定一定義務。
4.鼓勵技術創新原則。以技術創新為基礎來推動循環經濟是循環經濟立法應當遵循的另一個法律基本原則。依照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循環經濟立法應當鼓勵企業的科技進步,采用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無害或低害的新工藝、新技術;鼓勵產業界的積極創新和開發;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加大科技投入,組織力量研制開發清潔生產技術,推廣無害或者低害的新工藝、新技術,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對研究和處理廢棄產品的研究機構給予政策上的扶持。
(四)管理體制
循環經濟立法中的管理體制,是指國家循環經濟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這些機構之間有關循環經濟監督管理職權的劃分。循環經濟的推行和實施涉及到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科學技術、農業、建設、國土、水利、質檢、統計、稅收、財政、政府機關事務管理等諸多行政部門。發展循環經濟離不開上述任何一個部門的積極參與和配合。良好的管理體制必須既能夠發揮各個部門的優勢,使其各司其職,又能夠保證循環經濟方針、原則、制度的統一。
因此,《循環經濟法》應當確立統一監督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即,將國家經濟綜合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負責組織、協調全國循環經濟推行、實施工作的主管部門,同時將國務院環境保護、科學技術、農業、建設、國土、水利、質檢、統計、稅收、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按照法律規定推行和實施循環經濟的分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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