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有償取得是指采礦權申請人在取得采礦權時,應當向國家繳納一定的費用,包括采礦權使用費、價款、競爭性出讓收益等。如果申請國家出資探明的礦產地的采礦權,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采礦價款。如果是持探礦權申請采礦權,則不必繳納采礦權價款。
礦產資源有償取得是建立資源開發良性經濟機制的最有效途徑,也是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治本之策。解決采礦權有償取得和無償取得的“雙軌制”是當前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也是難度最大的改革任務之一。
一、我國采礦權“雙軌制”產生的過程:
從50年代到70年代,所有的礦業行為都由國家包辦:國家投資勘查,國家投資開發,國家對礦產品統購統銷,礦業權管理實質上是缺失的。這種計劃經濟的礦業管理模式在80年代受到了初次沖擊。鄉鎮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地出現,形成了不同投資主體的礦業企業。星羅棋布的鄉鎮企業和國有礦山企業在礦業權取得上出現了不可調和的沖突,我國第一次面臨復雜的礦業權問題。90年代開始,個體、私營經濟大量涌現,出現國家、集體、個體“千軍萬馬戰礦山”的局面。這種發展格局,對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實現形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90年代后期,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國外跨國公司及國際資本也涉及我國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領域。出現的這一系列問題和發展現實,把礦產資源“有償”和“無償”能否“流轉”擺在了我們面前,礦政管理的格局、內容、運行方式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問題也暴露無遺。
1986年頒布的《礦產資源法》中明文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采”。怎樣“有償”和能否“流轉”以及礦業權有償取得的問題,隨著1996年修改后的新礦法的頒布和一系列相配套的法規、規范性文件出臺,才逐步從法律上得以解決。
1996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修改后的《礦產資源法》,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隨之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這些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相繼出臺,從法律上解決了礦業權有償取得和可以依法轉讓的問題,形成了我國礦業權市場的基本框架。但是,實際操作中的問題仍有待探索。
1998年國務院241號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1],“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1998年以后新出讓的采礦權,國務院242號令《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1],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必須經過評估。”一方面繳納使用費,另一方面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要對價款進行處置。這樣,1998年以前不繳納使用費和價款與98年之后繳納使用費和價款出現了“雙軌制”存在的局面,因此,目前采礦權管理中存在一部分采礦權人繳納采礦權價款,而一部分采礦權人未繳納價款處理,這樣的并存局面造成了礦業權市場的不平等。
二、全面實施采礦權管理中資源有償取得制度改革
礦業權雙軌制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擁有者的根本利益,并且不平等條件下的礦產企業的生產經營利益也受到損害,在經濟帶動礦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礦業的發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和阻礙。因此,要力爭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規范礦業權市場,研究解決采礦權無償和有償取得“雙軌制”問題的有效措施。礦產資源有償取得制度是建立資源開發良性經濟機制的最有效途徑。
從1998年開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推動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直至2006年出臺具體細則,執行力度堪稱最大。管理部門從規范礦業權出讓開始,至礦業權價款繳納細則一一列數,為全面開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消除礦業權雙軌制鋪平道路。
2006年1月,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文件,按照文件中規定的礦產類別,今后,《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三類礦產;(建筑石材類)第一類、第二類礦產,探礦權滅失、但礦產勘查工作程度已經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開采設計要求的礦產地;第一類、第二類礦產,采礦權滅失或以往有過開采活動,經核實存在可供開采礦產儲量或有經濟價值礦產資源的礦產地,不再設探礦權,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經省(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報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大型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國家出資為危及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經批準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協議出讓采礦權,必須通過集體會審,從嚴掌握。協議出讓的采礦權價款不得低于類似條件下的市場價。這些改革的嘗試有利于促進礦業權有序流動和公開、公平、公正交易。
此外,研究解決新舊政策銜接問題即雙軌制問題,對過去無償取得的礦業權要對剩余儲量評估后,補交價款或分年補交價款,變礦業權取得“雙軌制”為“單軌制”,體現公平。建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相應的數據系統,對“雙軌制”的礦業權進行統計,并建立定期檢查制度。
2006年9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出臺《關于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規定價款可分10年繳納,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于20%。承擔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費。2006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關于國土資源部征收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收繳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辦庫﹝2006﹞365號,按照規定,國家和地方實行二八分成,繳款手續款原則上由各省級財政或國土資源部門辦理。
今年國土資源部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各地采礦權審批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礎上將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規范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在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方面的收益分配。
由于礦產資源不可再生,今后國家將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大力推進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進一步完善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完善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制度。汪副部長還表示,要按照“開采反哺勘查,開發補償保護,成本體現安全,價格反映稀缺,市場公開公平,企業進退有序”的思路,同有關部門一起就如何有償處置礦山企業歷史上無償取得的礦業權等問題,形成了一整套改革意見,相關措施正在陸續出臺[4]。
三、雙軌制改革進展順利
從1998年241號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頒布后,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始執行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其中競爭性出讓的采礦權數量增長較快。“十五”期間,我國礦業權有償出讓 7萬多宗,其中有償出讓探礦權 8411宗,獲價款 348662.35萬元;有償出讓采礦權62367宗,獲價款 1882349.65萬元。如浙江省自1998年開始了采礦權有償使用的嘗試,2000年啟動采礦權拍賣試點,2001年擴大采礦權拍賣試點,2002年全面推進采礦權有償使用。到目前為止,全省11個市中已經有10個市、88個縣(市、區)中已有33個縣進行了采礦權拍賣。至今,全省共有償出讓采礦權650多宗,累計出讓收入3億多元[4]。
但從總體上而言,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由于工作涉及面廣,歷史遺留問題多,采礦權雙軌制的問題尚未根本解決。為了穩步推行礦產資源有償制度改革工作,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發展改革委決定從2006年起,選擇山西等煤炭主產省進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的方案。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的主要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煤炭資源采礦權全面實行有償取得。企業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采礦權,均應進行清理,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剩余的資源儲量評估作價,繳納價款。一次性繳納由困難的,經登記機關批準,可在采礦權有效期內,采礦權價款可以繳納,分期繳納價款的應承擔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費;對分期繳納價款仍有困難的國有煤炭企業,其探礦權凡屬由國家出資(包括中央財政出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的,經批準,允許申請將應繳納的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的形式上繳,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持有。
合理調整煤炭資源稅費政策,促進煤炭企業提高資源回采率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探索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率掛鉤,探索建立浮動礦產資源補償費率制度,適當調整煤炭資源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準,完善采礦權使用費動態調整機制。
截至2006年8月,山西省晉城市297座單獨保留煤礦中,除7座待批礦外,已足額繳納的煤礦198座,部分繳納的煤礦46座,共征繳采礦權價款29.48億元。山西等煤炭主產省的煤炭有償使用試點。工作階段性成果顯著。
從2006年起,根據國家礦業權有償取得改革的相關文件的出臺,一些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始積極行動,進行改革的具體實施。浙江是較早開展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新改革的省份之一。2006年,浙江省所有非國有礦山企業的采礦權已實現了有償使用。針對國有礦山采礦權有償使用問題,省國土資源廳發出《關于做好國有及國有控股礦山企業采礦權有償使用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目前持證的國有礦山原無償取得的采礦權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原則上通過協議出讓方式過渡到采礦權有償使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礦區范圍內尚有剩余資源需繼續開采的,采礦許可證延續期限不得超過2007年 6月。在此期間,采礦權原則上以協議方式有償取得。未完成采礦權有償使用的國有礦山,其采礦權不再延續。國有礦山自動放棄采礦權或不愿實行采礦權有償使用的,發證機關收回其采礦許可證,并通過市場公開出讓。對于國有礦山自行出資進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形成的礦產地,以及國有礦山在本礦區范圍內進行生產勘探獲得的礦產資源儲量,可通過行政授予方式優先取得采礦權;國有礦山申請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和地方財政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原則上需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取得。同時,國有礦山采礦權實行有償使用后,國有礦山企業要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責任書,繳納治理備用金。
內蒙古推行的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進展順利,2006年底基本消除歷史形成的礦業權有償和無償使用并存的現象。這一制度對于明晰礦業產權、杜絕非法交易以及礦產資源的綜合合理利用都有積極作用。
2007年起,河南省煤炭企業要向國家交納礦業權價款,這是河南省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開展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將使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得到切實體現。今后想無償使用或者依靠“關系”廉價取得煤炭資源礦業權,將成為歷史。河南省從2007年起嚴格實行煤礦資源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要求不管是新設立的煤炭資源礦業權,還是過去取得的礦業權,都要按照規定對企業擬開采的資源儲藏量評估作價,據此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照規定,地方財政按80%的比例分成礦業權價款收入,除用于國有企業和國有地礦勘探單位礦產資源勘查外,也可用于解決國有老礦山企業的各種歷史包袱問題。河南省還利用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企業繳納的礦業權價款,建立河南省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重點支持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成礦區(帶)煤炭資源的預查、普查和必要的詳查。試點企業要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設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賬戶,專項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
四:雙軌制改革進展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礦業權雙軌制改革的相關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建立,各項條款的可操作性在加強,但難免還會有疏漏。
首先,地方和中央的二八分成有不少人還是存有異議。地方拿八成,能夠就會認真地履行職責,將這筆礦業權價款用于地方礦業迫切需要發展的方向如礦業環境保護、安全開采、提高技術進步、更新礦產企業生產設備當中,實現專款專用。同時中央二成的礦業權價款,會使礦業國庫的收入大減。國家對礦業權價款的支配力度削弱,會不會影響國家對礦業權掌控力度。
其次,全面征收價款后,無形中增加了一部分企業的負擔。不包括通貨膨脹和企業承擔的銀行大額利息,只考慮經過評估確認的采礦權價款,就已經讓一些企業背上沉重的債務包袱。一些企業甚至通過借用高利貸的方式來先上繳國家。負擔巨大的礦業企業只能通過快速提高產能來緩解經濟困難,但提高產能也需要大量資金。所以一些礦業企業生存艱難,瀕臨破產。
此外,一切制度的落腳點在于執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能否認真落實國家對礦業權有償制度的改革是推動礦業權改革的關鍵。做虛假文章是對管理工作的瀆職。但如何檢驗此次改革的真正成果,還需時間的檢驗。
做好礦業權這篇大文章,強化礦業權管理,全面推進礦業發展,認真研究并解決礦業權有償取得中存在的問題,建立礦業權市場激勵競爭機制,振興礦業活動,使礦業權市場真正能夠健康、持續地發展起來,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神圣職責。礦業權雙軌制的堅冰已經打開,航道已經拓展,建設世界礦業強國之夢一定要實現,也一定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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