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2008年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已經頒布,筆者對2008年煤炭產運需銜接政策進行了認真學習和領會,做出如下解讀,供參考。
1.訂貨主體規范繼承了上年的市場化改革成果,沿襲了上年的“準入制”,優先條件、鼓勵對象與上年相同,禁入條件有所變化。禁入條件有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2007年禁入條件主要體現在主體行為規范上,只強調“煤炭生產、運銷企業不得收購非法煤礦的產品”;2008年明確以“禁止非法開采煤炭進入市場”的原則性要求作為基本準則。在山西省實行煤炭銷售票制度以后,提出這一原則性要求應該說是現實的,是能夠得以貫徹執行的。二是2007年主體行為規范只針對供應側,2008年則擴展到消費側,明確“煤炭用戶不得與非法煤礦、非法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三是制裁措施的適法性把握得更為得當,2007年“一經發現要依法取消煤炭生產、經營資格”,2008年為“一經發現,要依法嚴肅查處”。
2. 繼續充分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突出“以企業自身效益最佳為基準來配置資源”的市場化原則。繼續強調“堅持尊重和落實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任何部門、機構和單位不得干預企業自主簽訂合同,除供需雙方企業和鐵路、交通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強調“支持煤礦優化用戶和產品結構”和“支持用戶優化煤礦資源結構”,強調“自主采取各種方式進行銜接,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響供需雙方年度生產計劃安排和運力落實”,這些都充分體現了落實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的基本精神,力求避免大型集團公司干預其子公司自主簽訂合同的情況。另外,2008年注重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推進結構調整,從資源配置效果方面提出“把資源、運力優化調整到技術先進、節能減排、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單位”的原則性要求。2008年更加突出“以企業自身效益最佳為基準來配置資源”的市場化原則,支持煤礦調整結構方面由2007年的“調整用戶結構”擴展為“調整用戶和產品結構”。
3.充分體現了國家推進煤炭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決心,對煤炭成本上漲給予了充分考慮。2006年的政策精神,是在放開電煤價格的情況下重點防止煤礦大幅漲價,強調要穩定價格,如果上漲幅度過大,國家仍要干預。2007年則重在推進電煤合同價格向市場價格回歸,強調根據供求關系確定價格和同質同價。2008年繼續明確“堅持以質論價、同質同價、優質優價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繼續推進電煤合同價格向市場價格回歸的政策精神。2008年的新提法為“加快形成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這一提法意義重大,一是充分體現了國家推進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的決心,意味著國家不會因近期以來的CPI處于高位而拖延改革進程。二是說明國家認真考慮了煤炭成本政策性增支項目較多的情況,支持將成本上升適度傳導為價格上漲。2008年去掉了“繼續實施煤電價格聯動政策,理順煤電價格關系,為電力競價上網奠定基礎”條文,意味著推進煤炭價格形成機制改革不以上調電力價格和電力價格市場化為必要前提。
4.鐵路運力配置沿襲上年基本框架,針對兩個方面的新情況,增加了兩個方面的新內容。一是配合合同監管,明確“對合同兌現率低的企業壓縮運力配置”。二是鑒于鐵路運輸對煤炭供應的制約可能加劇,2008年把運輸效率作為配置運力的參照指標之一,明確向“開展路企直通運輸以及發運條件好、裝卸效率高的企業傾斜”,并鼓勵盡量走水路,“按照宜水則水、宜路則路、水陸聯運、保障供應的原則,鼓勵華東、華南等水運條件較好的地區積極采取水陸聯運,將一部分目前通過鐵路直達運輸的煤炭,調整到經港口中轉運輸,騰出部分鐵路直達運力安排給運需矛盾突出、且不具備水運條件的地區”。
5.工作部署突顯“政府淡出、市場主導”的基調。2008年煤炭產運需銜接會,國家不僅不再召開由政府組織的大型訂貨會,而且連合同匯總會也力求從簡,匯總會地點選在北京,框架方案下達后的銜接時間從2007年的一個月縮短為20天,政府作為協調者的角色進一步淡化,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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