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同時出臺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再生資源兩項增值稅政策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資源的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不僅可以變廢為寶、節約資源,還可以通過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保護,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意義重大。
資源綜合利用,是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根據客觀情況增加了一些需要稅收支持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將現行主要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作了整合,規范了認證程序,統一了產品標準和環保要求,對于吸引社會力量加大綜合利用產業投入,促進綜合利用產業的發展,必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和示范引導效應。
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等)、廢玻璃等。長期以來,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在執行中出現比較嚴重的虛開發票等問題,這次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調整,一方面通過恢復增值稅鏈條機制,防止偷逃稅收,促進公平競爭,另一方面通過對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實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稅退稅政策,鼓勵合法、規范經營的企業做大做強,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廢棄物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
這兩項政策分別從鼓勵資源的回收和利用兩個環節著手,同時實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進,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引導流通、生產的作用,從而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將哪些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新納入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范圍?
答:此次新納入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綜合利用產品包括: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熱力,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熱力,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將哪些現行政策整合到一起?這樣做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從1995到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多個規范性文件,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作出了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產品包括以廢渣為原料生產的特定建材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以摻有廢渣的原料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發電廠產生的煙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以及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由于這些文件發布的時間跨度較大,對相關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標準、范圍、認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別是有關綜合利用程度和環保要求不夠嚴格,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通過對上述政策進行整合,解決了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事業的規范發展。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屬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項目這次沒有包括在內,主要原因是有的政策(如對利用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將于2008年年底到期,是否延續還在研究;有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如煤層氣抽采銷售)的政策文件包括多個稅種的優惠政策,為了保證政策的完整性,未對其進行整合。
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為什么取消了部分水泥產品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此次政策調整,停止了采用立窯法工藝生產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免征增值稅政策,主要是因為立窯法工藝生產水泥屬于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的技術,而且在實際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產品質量不穩定等缺點,為了更好地體現產業政策導向,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這項政策。
問:《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為什么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了多種不同的優惠方式?對納稅人申請有什么不同要求?
答:《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將新擴大的和現有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作了分類整合,按照優惠方式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是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污水處理勞務。
二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采用旋窯法工藝生產并且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發電廠及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高硫天然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四是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僅適用于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對于適用免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對于適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納稅人,須向所在的地市級或者縣市級財政機關提出申請,具體要求可咨詢財政部駐所在地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
問:為什么要調整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再生資源,通常也稱為廢舊物資。為了支持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政策經過幾次調整,從2001年開始對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其開具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普通發票)可以作為下環節企業(限于利用廢舊物資作原料的生產企業,即利廢企業)的扣稅憑證,按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
這種上環節免稅、下環節扣稅的做法,違反了“征稅抵扣、免稅不抵扣”的增值稅原理,在執行中因難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業范圍,容易給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特別是2002年國家取消了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特種行業許可管理以后,出現了比較嚴重的三個問題:一是產廢企業容易偷逃增值稅;二是利廢企業存在虛增進項稅額抵扣的利益驅動;三是部分回收企業通過虛開發票從中非法牟利。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直接導致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而且嚴重影響了回收行業的規范和健康發展。從2001年到2006年短短幾年間,全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回收企業數量由原來的幾千家猛增到六萬多家,據估算,國家因實施該政策減少的稅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過400億元。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國家稅務機關近年來采取了一系列加強回收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對制止偷騙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單純靠加強管理的措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政策設計缺陷產生的問題。
考慮到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調整,對“產廢、回收、利廢”整個廢舊物資循環利用產業都有直接的影響,是一個系統工程,不能單純從規范稅制角度設計政策調整方案,而應該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考慮規范稅制和促進廢舊物資循環利用兩方面的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在經過多次調研和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政策調整方案。
問:調整后的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調整后的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部分:
一是取消原來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取消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時按銷售發票上注明的金額依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是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這些條件包括: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并已經備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問: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資料?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是否適用有關政策規定?
答: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提交下列資料:一是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復印件;二是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三是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關刑事處罰或者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報廢船舶拆解企業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規定,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問:對財政機關辦理增值稅先征后退業務有什么時限要求?對查實的納稅人與其申明事項不符的問題如何處理?
答:為了防止出現退稅時間過長占壓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資金的問題,《再生資源增值稅通知》對負責辦理退稅業務的財政專員辦及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的退稅程序和時限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原則上規定納稅人按季度申請退稅,如果納稅人申請退稅金額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請,具體時限由所在地的財政專員辦確定;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同時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復審意見;負責終審的所在地財政專員辦,應當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并辦理妥當有關退稅手續。
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對于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后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與申明不符的,要進行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取消其以后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后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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