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公眾更好地理解《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就相關內容咨詢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王金付副局長。
目前我國引航管理工作的現狀:
港口引航是國家主權的象征,為確保港口、船舶和設施的安全,多數國家實行強制引航。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或者在港內航行、移泊靠離港外系泊點、裝卸站等,必須由主管機關指派引航員引航。
交通部先后于1980年頒發了《海港引航工作條例》、2001年頒發了《船舶引航管理規定》,規范我國引航工作,促進了我國航運的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實行強制引航制度,確保國家的主權。
二是實行“一個港口一個引航機構”的原則,保證了船舶和和港口的安全,促進了港口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國現有引航機構35家,主要承擔我國沿海、長江、珠江和黑龍江界河等外貿船舶和部分內貿船舶的引航工作。
三是規定了引航員考試、發證制度,加強了引航員管理,使引航員素質得以保證,保障了水上人命財產安全和保護水域環境。目前,我國共有引航員1479名,其中高級引航員296人,一級引航員224人,二級引航員300人,三級引航員317人,助理引航員342人。
《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是在怎樣的背景下提出的?
近年來,隨著引航管理體制改革和引航事業的飛速發展,原有的引航員選拔、培養、使用和管理制度已經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現有的國際公約和航運發展實踐對引航員的素質要求明顯提高;由于實行地域管理,原有的引航員培訓、考試要求在全國各地不盡一致,同一等級引航員的素質有所差別;引航員流動頻繁,需要建立一個促進引航員有序流動的渠道;盡管對引航員的等級進行了劃分,但缺少一個統一的分級標準;多年的引航實踐表明,引航員的素質需要提高,對引航員的管理需要加強,等等。
國務院于2007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下簡稱《船員條例》),并于9月1日生效!洞瑔T條例》第70條規定:“引航員的注冊、培訓和任職資格依據本條例有關船員注冊、培訓和任職資格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訂”,這就為出臺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提供了法規依據。
制定《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多年來我國的引航工作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隨著航運經濟的發展、行政管理理念的進步,尤其是針對引航工作和引航員隊伍建設和管理存在的問題,需要制定專門的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其必要性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一是《船員條例》制定前,有關引航員的管理主要依靠一系列的部頒規章和行業性文件加以調整,缺乏上位法,《船員條例》的頒布,為引航員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需要進一步明確引航員的界定和引航權限。目前,我國引航員引領船舶類別、尺度各港口要求不盡相同,不利于引航隊伍健康發展。
三是需要改變引航員隊伍入門渠道,保證引航員隊伍的可持續發展。長期以來,我國培養引航員的模式是從航海院校招收駕駛專業畢業生直接做助理引航員,引航員普遍缺乏航海資歷,引航事故頻繁發生。參照國際慣例,吸納航海經驗豐富的大副、船長加入引航員隊伍,可以提升引航員整體素質,保證引航工作安全、高效。
四是引航員晉升等級、引領范圍變更和保持引航員適任證書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領船舶艘次或者里程要求要針對各港口引航工作的實踐進行細化,確保引航員隊伍健康、可持續發展,滿足港口生產經營的需要。
《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海事管理和航運發展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的頒布實施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有利于全面落實胡錦濤總書記關于“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保證國家主權,促進航運經濟的發展,保障船舶引航工作的安全、高效實施。
二是有利于加強引航員管理,提高引航員素質,保證引航員隊伍可持續發展。
三是有利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護水域環境。
四是有利海事機構規范引航員管理,依法履行職責,不越位不缺位。
《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主要有哪些規定要求?
《引航員注冊和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是根據行政許可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及航運發展的要求頒布實施,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建立了引航員注冊制度。引航員的注冊與船員注冊有相似的地方,但由于引航工作的特殊屬性也有不同之處。相同之處在于,引航員注冊是進入引航員隊伍的必備程序,通過注冊的申請人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引航員,可以登船以引航員的名義開展工作,同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注冊加強對引航員的工作資歷和安全記錄進行管理。但與船員注冊的顯著區別在于,船員一旦注冊,可以獨立地在船上從事某崗位的工作,而通過注冊后的引航員是助理引航員,只能在一級或者二級引航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并不具備獨立引航的能力,其工作的本質是學習引航。引航員注冊的特殊之處,主要從三個方面來進行考慮的:一是助理引航過程是引航員引航生涯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這個經歷無法復制;二是只有引航員才能在船舶通過口岸檢查前登上外輪,從事引航工作;三是引航員職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以引航員的身份進行學習引航,可以更好地保護引航員的合法權益。此外,由于引航員的特殊性,規定了必須是引航機構的人員方可申請引航員注冊,這對于加強引航員的管理,規范引航員的流動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明確引航員引航權限,保證引航安全。將引航員分為一級引航員、二級引航員和三級引航員,按引領水域范圍將引航員分為海港和內河兩大系列,引航員按其權限引領船舶,從引航員資格上保證引航安全。
三是完善引航員入門和資歷要求制度。本辦法兼顧引航員要具備一定航海資歷和保留引航站直接招收學生培養引航員的傳統培養模式,對引航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加強了引航員引航資歷的要求,保障引航員素質。
四是完善培訓、考試、評估和發證制度,保證引航員素質。引航員需要參加引航員適任培訓,掌握相應的專業知識和適任崗位能力,并參加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引航員考試評估,成績合格后,才能申請引航員適任證書。
五是完善監督管理制度,賦予了引航機構培訓、管理和使用引航員的職責,保正引航工作安全、有效。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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