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實新修訂《焦化行業準入條件》 推進行業進步與發展
《焦化行業準入條件》修訂版的學習體會
《焦化行業準入條件》實施四年多來,在廣大煉焦企業與焦化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我國焦化行業產業結構、產業結構優化、產業鏈延伸以及產業布局得以很大改善;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技術裝備不斷提高,焦爐大型化趨勢加快;淘汰落后和節能減排、環境治理也已取得明顯成效。豐富和發展了中國乃至世界的煉焦技術與企業管理。至2008年年底,我國規模以上企業焦炭總產能已超過4億噸。其中常規焦爐生產能力約3.86億噸,熱回收焦爐生產能力約2500萬噸,半焦(蘭炭)爐生產能力約2300萬噸。
但我國焦化企業眾多,產業集中度低,行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產業升級和淘汰落后工作依然非常艱巨,任重道遠。與此同時,國家為實現國民經濟的長期協調可持續發展,提出了“節約資源能源、環境友好和循環經濟”的戰略方針及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法規、制度等,需要煉焦行業全面落實,為此,在總結的基礎上,修訂與頒布《焦化行業準入條件》很有必要,也是恰逢其時。
一、新修訂《焦化行業準入條件》的基本結構特點
新修訂的《焦化行業準入條件》包括:總則及生產企業布局、工藝與裝備、主要產品質量、資(能)源消耗和副產品綜合利用、環境保護、技術進步、監督與管理、附則等章節。
與
其他章節依然按照一、二、……與附則的結構形式。但總章節增加了一章,即第六章:技術進步,這是新修訂的《焦化行業準入條件》一大亮點,目的是為推廣近年來煉焦行業的在“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和技術裝備提高等”方面取得的豐碩成果,以推進煉焦行業“ 節約資源能源、環境友好和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特別是對一些章節的細目名稱等也進行了更為為科學合理的修改和調整,使之更加準確,更加符合實際。并根據國家政府機構改革設置與主管部門業務轄權和行業協會的職責等進行調整與界定,使之更符合目前的行政管理體制,更有效地發揮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作用,引導行業、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對新頒布《焦化行業準入條件》的各章節的學習理解
1.“總則”要點
“總則”開宗明義講明《焦化行業準入條件》頒布目的、作用和規范管理適用范圍:
為促進焦化行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按照“總量控制、調整結構、節約能(資)源、保護環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特制定本準入條件。
本準入條件適用于常規機焦爐、半焦(蘭炭)焦爐和現有熱回收焦爐生產企業及煉焦煤化工副產品加工生產企業。
常規機焦爐系指炭化室、燃燒室分設,煉焦煤隔絕空氣間接加熱干餾成焦炭,并設有煤氣凈化、化學產品回收利用的生產裝置。裝煤方式分頂裝和搗固側裝。
半焦(蘭炭)炭化爐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長焰煤等為原料,在炭化溫度
熱回收焦爐系指焦爐炭化室微負壓操作、機械化搗固、裝煤、出焦、回收利用煉焦燃燒廢氣余熱的焦炭生產裝置。以生產鑄造焦為主。
可以看出,新的《焦化行業準入條件》是在煉焦行業大力淘汰土焦、改良焦和關停與改造小機焦等落后生產能力、有效遏制盲目擴張等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修訂的。明確提出了《準入條件》的頒布宗旨和適用范圍,增加了對熱回收焦爐、蘭炭生產和煉焦煤化工副產加工生產企業的管理,至2008年年底,我國規模以上企業焦炭總產能已超過4億噸。其中常規焦爐生產能力約3.8億噸,熱回收焦爐生產能力約2500萬噸,半焦(蘭炭)爐生產能力約2300萬噸。構成了對煤資源的廣泛優化利用,生產出高爐煉鐵用焦、鑄造用焦、電石用焦和造氣用焦等系列多樣的焦炭產品來滿足各種生產的需求,形成了中國特有的完整的生產焦炭體系。由此在總則中對目前我國三種主要煉焦生產形式的焦爐給出了準確的定義,統一了對中國境內煉焦爐型的一些認識問題,將更加全面有效管理全部煉焦裝備和企業,對規范與協調煉焦行業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將煉焦副產品加工企業也納入公告管理。從這種意義上講,新修訂的《焦化行業準入條件》實現了對煉焦行業生產企業管理的全覆蓋。解決了過去基本上只單純對常規煉焦爐生產的企業進行管理的缺憾,實現了對全焦化行業的規范性管理,對整個焦化行業的發展具有引領作用。
2.“第一章 生產企業布局”要點
其規定表述更加清楚明確,充分考慮了構建和諧社會,注重環境保護與協調,對新建或改擴建煉焦企業廠址選擇上增加了須符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家焦化行業結構調整規劃要求”內容;同時,考慮到現有鋼鐵生產企業配套建設煉焦工序項目的資源利用優勢,將該類項目的建設區域做出明確規定。
在煉焦企業選址建設時,又補充了“居民聚集區《焦化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61-89)范圍內,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遺產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等保護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焦化生產企業”。
上述修改使得煉焦企業的選址建設更注重產業的規劃和布局的科學性,規范性和與環境的協調性,體現了‘以人為本、生態和諧’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3.“第二章 工藝與裝備”要點
工藝與裝備是本次修訂的重點,他是在總結近年來煉焦企業的基礎上,對行業企業規模、必要的裝備和配套設施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對焦化企業的發展與提高具有引領導向作用和推進作用。 也是修訂《焦化行業準入條件》工作的核心,與2004年《焦化行業準入條件》相比具有以下幾大看點:
一是明確要求是“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應滿足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
二是分別對各類焦爐的爐型、產能和必須配套建設的設施等提出具體要求,導向是焦爐、產能規模大型化,配套齊全,實現資源循環有效利用。如對焦爐的具體規定為:
常規機焦爐:新建頂裝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
半焦(蘭炭)炭化爐:新建直立炭化爐單爐生產能力≥7.5萬噸/年,每組生產能力≥30萬噸/年,企業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
熱回收焦爐:企業生產能力40萬噸/年及以上。應繼續提升熱回收煉焦技術。禁止新建熱回收焦爐項目。
鋼鐵企業新建焦爐要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并配套建設相應除塵裝置。
上述分爐型提出的具體要求是此次修訂的《焦化行業準入條件》的核心和亮點。常規機焦爐“新建頂裝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
對于半焦(蘭炭)炭化爐規定是“新建直立炭化爐單爐生產能力≥7.5萬噸/年,每組生產能力≥30萬噸/年,企業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是鑒于半焦生產已成功開發并正常運行了一批‘直立炭化爐單爐生產能力≥7.5萬噸/年,每組生產能力≥30萬噸/年爐型’,必將對進一步推進半焦生產企業和裝備的大型化,促進低變質度煤資源的優化利用,具有很強的引領作用。
對于熱回收焦爐在《準入條件》中規定如下“企業生產能力40萬噸/年及以上。應繼續提升熱回收煉焦技術。禁止新建熱回收焦爐項目”。此類爐型在中國出現已經9年,在煤資源利用、產品的特殊需求和環境等方面具有一些特點,雖然經過煉焦工作者的不懈努力與完善,并初具規模,也摸索出了較為完整的生產與技術管理經驗,與常規焦爐比,依然需要不斷總結與提高,為此做出‘應繼續提升熱回收煉焦技術。禁止新建熱回收焦爐項目’的規定。此規定具有探索性,目的促進此類煉焦技術的發展與成熟,通過長期的市場考驗來決定其生存。發展。
《準入條件》中還提出了‘鋼鐵企業新建焦爐要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并配套建設相應除塵裝置。’這主要基于近年來中國干熄焦技術發展,尤其是鋼鐵企業焦化廠配套建設了多套干熄焦裝置,干熄焦在節能,提高焦炭質量進而降低煉鐵焦比等作用明顯,在一些大型鋼鐵聯合企業干熄焦已漸成為一種優選工藝。但從生產實踐看,局部環境尤其是細微粉塵的治理控制,還需很好解決。另外其經濟效益的提高還有待于工程建設費用的降低和操作運行參數的優化。在煉焦廢水的利用和平衡上,獨立焦化企業缺少鋼鐵聯合企業的多層次利用消納空間,所以在此提出‘鋼鐵企業新建焦爐要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并配套建設相應除塵裝置。’是在考慮了中國煉焦企業的實際權屬情況,體現了科學合理性。
三是對煤氣、化學副產品及廢熱等,更加關注資源的綜合利用、高效利用,強調配套建設煤氣凈化和化產回收與煤氣利用設施。
煤氣凈化和化學產品回收
焦化生產企業應同步配套建設煤氣凈化(含脫硫、脫氰、脫氨工藝)、化學產品回收裝置與煤氣利用設施。
而對熱回收焦爐,則又增加‘熱回收焦爐應同步配套建設熱能回收和煙氣脫硫、除塵裝置。’的專門規定,是基于熱回收焦爐工藝特點,做好煉焦廢熱有效回收和熱能的有效利用,同時應在環保上得以有效治理的要求。
四是明確規定了煤焦油、焦化苯類和焦爐煤氣制甲醇等化學產品加工與生產基本規模、采用的工藝技術。其目的是鼓勵與引導化學副產品集中加工和減少加工過程與工藝對環境的污染,明確提出淘汰單套年處理能力10萬噸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裝置和酸洗法粗(輕)苯精制裝置,具體規定為:“新建煤焦油單套加工裝置應達到處理無水煤焦油15萬噸/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輕)苯精制裝置應采用苯加氫等先進生產工藝,單套裝置要達到5萬噸/年及以上;已有的單套加工規模10萬噸/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裝置、酸洗法粗(輕)苯精制裝置應逐步淘汰”。“新建焦爐煤氣制甲醇單套裝置應達到10萬噸/年及以上”。
五是更加注重環保、事故防范和生產安全。
此次《準入條件》修訂的又一亮點是增設“環境保護、事故防范與安全”一節,并根據近年來的國家的有關規定、企業生產的實踐,為做好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防范事故等有關職工和公眾利益而專門設置一節,提出本規定的基本原則要求,并做出七項規定。其內容為:
焦化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等相關法律法規。應同步建設煤場、粉碎、裝煤、推焦、熄焦、篩運焦等抑塵、除塵設施,以及熄焦水閉路循環、廢氣脫硫除塵及污水處理裝置,并正常運行。具體有:
(1)常規機焦爐企業應按照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含酚氰生產污水二級生化處理設施、回用系統及生產污水事故儲槽(池)。
(2)半焦(蘭炭)生產的企業氨水循環水池、焦油分離池應建在地面以上。生產污水應配套建設污水焚燒處理或蒸氨、脫酚、脫氰生化等有效處理設施,并按照設計規范配套建設生產污水事故儲槽(池),生產廢水嚴禁外排。
(3)熱回收焦爐企業應配置煙氣脫硫、除塵設施和二氧化硫在線監測、監控裝置。
(4)焦化生產企業應采用可靠的雙回路供電;焦爐煤氣事故放散應設有自動點火裝置。
(5)焦化生產企業的化學產品生產裝置區及儲存罐區和生產污水槽池等應做規范的防滲漏處理,油庫區四周設置圍堰,杜絕外溢和滲漏。
(6)規范排污口的建設,焦爐煙囪、地面除塵站排氣煙囪和廢水總排口安裝連續自動監測和自動監控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7)焦化生產企業應建設足夠容積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這不僅是對企業在“環境保護、事故防范與安全”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要求,也是多年來行業、企業生產經驗的總結,并對不同爐型依據其生產特點提出明確要求,極具可操作性。諸如規定中:‘常規機焦爐企業應配套建設含酚氰生產污水二級生化處理設施、回用系統及生產污水事故儲槽(池);半焦(蘭炭)生產的企業氨水循環水池、焦油分離池應建在地面以上。生產污水應配套建設污水焚燒處理或蒸氨、脫酚、脫氰生化等有效處理設施,配套建設生產污水事故儲槽(池),生產廢水嚴禁外排;熱回收焦爐企業應配置煙氣脫硫、除塵設施和二氧化硫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焦化生產企業應采用可靠的雙回路供電;焦爐煤氣事故放散應設有自動點火裝置;規范排污口的建設,焦爐煙囪、地面除塵站排氣煙囪和廢水總排口安裝連續自動監測和自動監控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焦化生產企業應建設足夠容積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等 ’。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切實把握住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每一個環節,保護職工和公眾安全,夯實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4.“第三章 主要產品質量”要點
本部分在修訂時增加了半焦產品和甲醇、焦油和苯加工等及其他化工產品條目,并注明引用最新質量標準。但較2004年版本除工業煤氣指標考慮國家對SO2的排放更嚴格而作相應提高,工業或其它用焦爐煤氣H2S含量應≤250mg/m3。僅對主要產品焦炭、化學工業產品等注明應達到或符合××標準、參照××標準。如:焦炭冶金焦應達到GB/T1996-2003標準。半焦(蘭炭)應參照YB/T034-92標準,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標準(半焦所產焦油應參照執行)。而沒有強調生產×級品。這主要考慮產品的市場多樣化需求。
5.“第四章 資(能)源消耗和副產品綜合利用”要點
節約資源、能源是行業得以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本次準入條件協定引用了近年來的國家有關能耗的標準如《焦炭單位產品能耗》標準(GB21342-2008)和生產實際情況有進有棄,并根據各類爐型的特點分別對常規焦爐、熱回收焦爐和半焦(蘭炭)爐進行了規定,提出特性指標。總體是突出節能、節水和資源的有效利用。并對指標列表表示,使之一目了然,具體規定:
1.資(能)源消耗
焦化生產企業應達到和以下指標:
項目 |
常規焦爐 |
熱回收焦爐 |
半焦(蘭炭)爐 |
綜合能耗(kgce/t焦) |
≤165*1 |
≤165*1 |
≤260*1(內熱) ≤230*1(外熱) |
煤耗(干基)t/t焦 |
1.33*2 |
1.33 |
1.65 |
噸焦耗新水m3/t焦 |
2.5 |
1.2 |
2.5 |
焦爐煤氣利用率 |
≥98 |
- |
≥98 |
水循環利用率% |
≥95 |
≥95 |
≥95 |
煉焦煤燒損率% |
|
≤1.5 |
|
注:*1綜合能耗引用《焦炭單位產品能耗》標準(GB21342-2008)當電力折標系數為0.404kgce/kwh等價值時的現值標準,如采用電力折標系數為0.1229kgce/kwh的當量值時,應為155kgce/t焦;半焦(蘭炭)爐的綜合能耗標準相應調整,≤250(內熱)、≤220(外熱)。
*2適于裝爐煤揮發份Vd=24~27%。若裝爐煤揮發份超出此范圍時,當予以折算。
熱回收焦爐噸焦余熱發電量:入爐煤干基揮發分為17%時,噸焦發電量≥350KWh;入爐煤干基揮發分為23%時,噸焦發電量≥430KWh。
2.焦化副產品綜合利用
焦化生產企業生產的焦爐煤氣應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放散;煤焦油及苯類化學工業產品必須回收,并鼓勵集中深加工。
與2004年的《焦化行業準入條件》比,噸焦能耗、新水消耗、水循環利用率、焦爐煤氣利用率 等指標都有提高,而取消了煉焦耗熱量和噸焦電耗等指標,主要基于1.綜合能耗已經涵蓋了煉焦耗熱量;2.煉焦企業的環保設施等完善和采用干熄焦技術等電耗將有較大提高,而目前煉焦噸焦耗電一般水平:40~45kwh/噸焦,而不是原規定的噸焦耗電量≤35 kwh/噸焦,還有上升趨勢,而考核綜合能耗已經將其包含其中了。在標準中,還考慮了裝爐煤揮發分對成焦率影響及熱回收焦爐發電量的影響,進行校正和分別列出具體指標,力求公平合理。可操作性更強。同時,更注重焦化副產品的有效利用和集中深加工,促進煉焦行業整體資源優化利用和經濟效益提高。
此次在能耗考核引用了綜合能耗的概念,考核標準值取用
在新列入考核的熱回收焦爐增加了燒損率和不同裝爐煤揮發分下的噸焦發電量的指標,目的是減低此類焦爐的煤料損耗和熱能的有效回收利用;在半焦生產時,考慮內熱和外熱爐型的差異,規定了不同的綜合能耗標準。
此次在焦化副產品綜合利用條目中提出“焦爐煤氣應全部回收利用煤焦油及本類化學工業產品必須回收,并鼓勵集中深加工”,其目的是實現煉焦資源的全部回收,并引導煉焦生產化工副產品集中加工和深部加工,提高行業、企業的綜合經濟效益,發展循環經濟。
6.“第五章 環境保護”要點
此次準入條件把2004年的版本‘環保指標和清潔生產’直成為‘環境保護’更為準確,并把本部分分為以下三個條目:
1.污染物排放量
焦化生產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突破環保部門分配給其排污總量指標。
旨在強調區域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原則,實現焦化企業的發展必須滿足地區環境治理的整體要求,保證地區環境適宜,這也是構筑和諧社會的需要。
2.氣、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焦爐無組織污染物排放執行《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1996),其它有組織廢氣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NH3、H2S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6)。
酚氰廢水處理合格后要循環使用,不得外排。外排廢水應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排入污水處理廠的達到二級,排入環境的達到一級標準。
此條規定焦化企業在環保上必須執行并達到的環保標準,并明確規定了焦化廢水經處理合格后首先要循環使用,排入環境的廢水應達到一級標準。
3.固(液)體廢棄物
備配煤、推焦、裝煤、熄焦及篩焦工段除塵器回收的煤(焦)塵、焦油渣、粗苯蒸餾再生器殘渣、苯精制酸焦油渣、脫硫廢渣(液)以及生化剩余污泥等一切焦化生產的固(液)體廢棄物,應按照相關法規要求處理和利用,不得對外排放。
此條涵蓋了焦化企業生產的所有固(液)體廢棄物,總的原則是就地消化,依法處理,防止污染物轉移造成次發污染。
與2004年版相比原有“熄焦廢水:熄焦水實現閉路循環使用,不得外排;”的規定,沒有再明確,主要是實際生產中,所有濕法熄焦的企業,從設計和實際生產管理中,熄焦水系統已自成獨立運行體系,實現閉路循環使用,無需再強調。
7.“第六章 技術進步”要點
這是此次《準入條件》修訂新增加的重要章節,是本次修訂的又一亮點。具體內容為:鼓勵焦化生產企業采用煤調濕、風選調濕、搗固煉焦、配型煤煉焦、粉煤制半焦、干法熄焦、低水分熄焦、熱管換熱、導熱油換熱、焦爐煙塵治理、焦化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焦爐煤氣制甲醇、焦爐煤氣制合成氨、苯加氫精制、煤瀝青制針狀焦、焦油加氫處理、煤焦油產品深加工等先進適用技術。
它是在系統總結近年來焦化行業、企業、設計研究、設備制造及相關支撐單位和廣大焦化界同仁,在推進焦化技術進步、煉焦事業發展等取得成果的基礎上,優選出一些技術成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環境效益等比較好工藝技術,鼓勵企業應用,推進行業、企業的技術發展與提高,也為科研院所和行業工作者提出研發的課題與方向。同時也為有關部門制定煉焦行業的相關政策提供了依據。
8.“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要點
本章的主要修訂依據是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調整,主管部門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加大對投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與能源評價管理,強化對項目的做好投產前的驗收管理與主管部門監管力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發展中的作用。構成完善健全的監督與管理體系。具體規定是:
1.焦化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評審批、能源評價、信貸融資等必須依據本準入條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預審意見后,報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焦化生產企業生產裝置建成投產前,應經省級及以上焦化行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聯合檢查組,按照本準入條件中第一、二款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頒發其排污許可證,行業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完成符合準入條件的有關建設內容。仍達不到要求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吊銷其排污許可證,水電供應部門報請同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將依法停止供電、供水。
3.焦化建設項目應在投產6個月內達到本準入條件第四、五款中規定的資(能)源消耗、副產品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指標。逾期者除按正常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
4.各省級焦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執行焦化行業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組織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不定期抽查和檢查。
5.中國煉焦行業協會要加強對國內外焦炭市場、焦化工藝技術發展等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推廣焦化行業環保、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新技術;建立符合準入條件的評估體系,科學公正提出評估意見;研究建立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在行業內積極推廣清潔生產;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6.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焦化生產企業名單。符合準入條件的焦化生產企業可享受政府的相關扶持政策,可按有關程序規定取得焦炭產品出口資格。
7.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或改擴建焦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電力供應部門依法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撤銷或責令關閉的企業,有關管理部門應依法撤銷相關許可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9.“附則”要點
本章主要提出新修訂《焦化行業準入條件》適用范圍,開始實施日期和對原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76號公告《焦化行業準入條件》處置意見和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等。其內容是:“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特殊地區除外)焦化行業生產企業。本準入條件中涉及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若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新標準執行。本準入條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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