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通知》出臺的背景意義、政策措施以及如何抓好貫徹落實等相關問題,記者專題采訪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意義和起草過程
記者:國務院專門就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作出規定,請介紹一下該文件制定出臺的相關背景。
黃毅: 《通知》的制定出臺,是黨和國家在全國上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時期,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部署,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對人民群眾的深切關懷。
今年以來,針對一些地區相繼發生的重特大事故,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重視,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特別是華晉焦煤集團王家嶺煤礦發生“3.28”特別重大透水事故后,溫家寶總理批示要在做好事故搶險救援、調查處理、開展安全大檢查的同時,結合轉變發展方式,從根本上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安全標準和管理能力。張德江副總理明確要求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研究提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加強企業管理,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的工作方案,并指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開展專題研究。
國務院制定出臺這個文件,我認為主要基于以下幾點:
一是進一步鞏固發展安全生產形勢。黨中央、國務院對安全生產工作始終高度重視,相繼出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去年以來又在全國廣泛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堅強正確領導下,在國家相關部門的指導推動下,通過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的共同努力,全國安全生產狀況呈現總體穩定、趨于好轉的發展態勢。2009年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在2008年降到10萬人以下的基礎上又降到了9萬人以下,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連續7年實現了“雙下降”。在新的歷史時期,針對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需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繼續把安全生產工作推向深入,鞏固和發展不斷取得的安全生產成效。
二是重點解決當前安全生產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我們應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生產力發展不均衡和基礎薄弱的制約,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嚴峻,今年上半年在事故總量同比繼續下降的同時,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彈,尤其是先后發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在社會上產生惡劣影響。針對當前的安全生產狀況,結合國務院安委會于5月中下旬開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所發現的突出問題,安全監管總局在向國務院作出專題報告中,對事故多發的原因作了深入分析,主要是:一些企業在經濟回升向好的情況下,盲目追求經濟效益,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無證或證照不全非法生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違法違規生產,小煤礦整合技改期間非法組織生產;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等。這些問題的解決,在《通知》的具體內容中都做了重點解答,制定了更加嚴厲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實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關系安全生產大局,企業是安全生產的“內因”、根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最終要落實到企業,全國安全生產整體水平的提高最終也必須體現企業上。各級政府、部門以及企業本身所做的努力,都是為了促進企業安全管理的不斷加強,保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只有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才能真正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因此,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有效的遏制重特大事故,首先是也必須要緊緊抓住企業這個“主體”,通過加強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強化技術裝備、嚴格安全監管、嚴肅責任追究等有力措施,督促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記者:能否簡要介紹一下該文件的起草過程?
黃毅:這個文件的起草所遵循的原則,就是根據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堅持安全發展、預防為主,從根本上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從3月底開始,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資委等部門在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起草了《通知》稿。5月14日,張德江副總理專門召開會議,聽取了有關情況的匯報并提出了修改指導意見。之后,在國務院應急辦的具體指導和大力協調下,會同有關部門先后進行了10多次修改,期間吸收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專題研究成果,廣泛征求了發展改革委等27個部門的意見,并達成一致。7月7日,國務院召開第118次常務會議,原則審議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稿;經進一步修改完善,7月19日,國務院以國發〔2010〕23號文件正式出臺。
《通知》是繼200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05年國務院第116次常務會議提出的安全生產12項治本之策之后,國務院出臺的又一個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必將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推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起到重要作用。
二、《通知》需要把握的精神內涵
記者: 《通知》是加強新形勢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其精神內涵應重點把握哪幾個方面?
黃毅: 《通知》共9部分、32條,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體現了“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的原則要求和安全生產工作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關口前移的總體思路。學習領會《通知》精神,總體上應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個堅持”。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證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管理、制度、標準和技術等方面,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集中整治非法違法行為,強化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這“三個堅持”是指導和推動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要求,必須貫穿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過程。
二要緊緊抓住重特大事故多發的8個重點行業領域。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個行業領域,事故易發、多發、頻發,重特大事故集中、長期以來尚未得到切實有效遏制。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必須從這8個重點行業領域入手,緊緊抓住不放,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企業安全管理;落實政府和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推動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水平。
三要施以更加嚴格嚴厲的綜合治理措施。《通知》的每一項規定都集中體現了這一要求。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切實解決一些長期以來影響和制約安全生產的關鍵問題、重點和難點問題,就是必須要以更堅定的信念、更大的決心、更強有力的政策措施,通過更加嚴格的企業安全管理、更加堅實的技術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監管、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更高標準的行業準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更加注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這是我們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過程中,以及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中必須切實注意的方面。
三、《通知》突出“十個創新、十個強化”
記者:剛才,您總結《通知》規定的8個“更加”,想必與以往規定要求相比一定有制度上的創新或措施力度上的進一步加大,其突出的特點體現在哪些方面?
黃毅:以上提到的8個“更加”,《通知》的每一部分、每一條都有相應的要求。從我們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看,《通知》的一些條文突破了原有的規定,具有明顯的創新性;同時在現有政策措施的基礎上,對一些規定又作了相應的完善和調整,進一步做了強化和規范。
制度創新比較突出的有以下十項:
一是重大隱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事故查處實行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由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
二是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要求企業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其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對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的,要嚴肅處理。
三是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強制推行制度。對安全生產起到重要支撐和促進作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裝備,規定推廣應用到位的時限要求,其中煤礦“六大系統”要在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要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
四是安全生產長期投入制度。規定企業在制定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實地方和企業對國家投入的配套資金,研究提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并適當擴大范圍,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求助基金制度建設,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等。
五是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規定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級評價結果,作為信用評級的重要考核依據;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的,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是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制度。規定先期建設7個國家礦山救援隊,配備性能先進、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明確進一步推進6個行業領域的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
七是現場緊急撤人避險制度。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八是高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核準制度。規定加快制定修訂各行業的生產、安全技術和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要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要求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嚴把安全準入關。
九是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制度。規定提高賠償標準,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補助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十是企業負責人職業資格否決制度。規定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在以上規定的同時,《通知》還就十個方面的工作作了完善和強調:
一是強化隱患整改效果,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實行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強調企業要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建立預警機制。
二是要求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做到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并強調通過嚴格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推進達標工作。
三是加強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和技術裝備研發,要求健全機構,配備技術人員,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將安全生產關鍵技術和裝備納入國家科學技術領域支持范圍和國家“十二五”規劃重點推進。
四是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行業管理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取締非法企業。
五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對當地包括中央和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實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六是積極開展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維護和落實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
七是嚴格限定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裁量權,規定對企業“三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等,要求按有關規定的上限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的、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的、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和安全培訓有關規定的等,要依法加重處罰。
八是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培訓,鼓勵進一步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
九是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規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視情節追究地級及以上政府(部門)領導的責任;加大對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以及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強化打擊非法生產的地方責任。
十是強調要結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就加快推進安全發展、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加快產業重組步伐提出了明確要求。這充分體現了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密不可分、協調推進的要求,通過不斷提高生產力發展水平,從根本上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
四、關于有關政策規定的說明
記者: 《通知》規定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您也講到這是一項新制度。據了解,此前一些地方也制定了類似的規定。
黃毅: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為維護傷亡職工和家屬的權益,提高事故單位的違法成本,近年來,安全監管總局與有關部門對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問題,從法規制度上不斷進行研究和探討,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中也作了明確,如規定賠償總額不低于20萬元的標準,一些地方在實際賠償中還高于上述標準,但其規范性、制度性和法規的強制性不足。本《通知》規定標準,具有兩個突出特點: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賠償額度。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當地48-60個平均工資計算,取全國平均值最高為15萬元左右。《通知》明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經測算,按2009年度全國平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國平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34.35萬元,比原規定翻一番還多,加上同時實行的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供養2位親屬測算),三項合計約為61.8萬元。其中前兩項為一次性支出,后一項按工亡職工供養人口長期、按月發放。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牽頭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將與《通知》規定相銜接,確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實施時保持一致,從而保證《通知》新規的法律效力。
《工傷保險條例》將依據不同地區和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實行浮動費用率和差別費率,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發的企業單位,通過調整繳費比例,促進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因此,《通知》規定,既體現了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精神,同時又是推進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的新制度、新舉措。
記者:我們了解到,安全監管總局近年來一直在大力推進應急救援基地建設,《通知》規定了要建立7個國家級礦山救援隊,是出于什么樣的考慮?
黃毅:近年來,國家和一些地方依托國有大型礦山等企業,建設了一批礦山、危險化學品等應急救援基地,在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總體上看,我國礦山救援隊建設滯后于礦山行業的發展需要,在有的事故災難搶險救援中,暴露出裝備水平低、跨區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機制不健全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借鑒美國、俄羅斯、南非等組建國家礦山救援隊伍的成功做法,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整合應急救援資源,在產煤大省同時考慮到區域救援響應范圍,依托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先期加快建設山西大同、河北開灤、黑龍江鶴崗、安徽淮南、河南平頂山、四川芙蓉、甘肅靖遠等7個國家礦山救援隊。對這一“國家隊”的建設,按《通知》規定,由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予以支持,裝備一批先進的救援設施,并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
記者:據了解,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發展改革委與安全監管總局聯合制定的《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管理經營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這與本《通知》規定有什么區別?
黃毅: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規定“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指導意見》規定“各類煤礦企業必須安排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
仔細研讀本《通知》規定,與原有制度相比有三點不同之處:一是擴大帶班的企業范圍。《通知》規定“企業”都要實行這項制度,其中下井帶班的還包括非煤礦山在內,而不僅僅是煤礦企業。二是明確帶班的主體。“礦領導帶班”與工人同下同上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將帶班的主體“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限定在礦級領導,即必須是礦領導班子成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原規定的“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是包括企業中層干部在內的。新規定較以往更嚴格、更明確。三是強化帶班責任。《通知》規定“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負責人按擅離職守處理”。“擅離職守”即是違規違紀,是失職,要按有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或政紀處分,同時還要“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情節嚴重的,“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還要按《規定》要求,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企業進行嚴厲的經濟處罰。以上三點就是《通知》規定的新意所在。
記者:請解釋一下《通知》對重大、特別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的規定。
黃毅:這一規定的涵義有兩層:一是加重了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安全生產法》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對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只要發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堅持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這一規定的同時,依照《通知》規定,終身不能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領導職務。這可以理解為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負責人實施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二是嚴格職業準入。企業需要任用主要負責人如礦長、廠長、經理等,就不得用上述人員,無論是本地區還是跨地區,用了就是違規。下一步,安全監管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及其負責人信息披露制度,并實現區域聯網、全國聯網,以備檢索、核查。對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企業上述人員,任何地區、部門和企業單位都不得違規任用。
對于沒有發生事故,但3個月內2次及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按照“國務院446號令”規定,要予以關閉,并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礦長。
記者:我們注意到,《通知》的多處強調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連續兩年專門印發通知,提出要求,非法違法問題是不是仍然很突出?
黃毅:是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是影響安全生產的頑癥固疾,也是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的罪魁禍首。去年和今年國務院連續兩年部署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都把打擊非法違法行為納入重點工作突出強調,專題部署開展和深化安全生產執法行動,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從前一階段國務院開展的安全大檢查和發生的事故來看,非法違法行為仍沒得到有效遏制。據統計,上半年,全國共查處的非法違法行為有226.6萬余起。全國因非法違法引發的較大以上事故共502起、死亡2652人,分別占較大以上事故的54.6%和62.4%。其中,煤礦36起、死亡441人,分別占較大以上事故的50%和71.8%。
另一方面,在我國經濟回升向好,能源、原材料等市場需求增長,大量建設項目集中開發建設,但同時暴露出的違規建設、忽視安全的問題也很突出。以煤礦為例,目前全國煤礦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達7000多個,并且大都進入大規模建設和整合改造的高峰期、集中期,一些企業和單位盲目搶工期、搶進度、搶時間,違反建設程序和規定,重大隱患得不到及時治理,邊技改邊生產、邊整合邊生產、責令停產或關閉而又私自生產,是事故多發頻發的主要原因。上半年,全國煤礦建設項目發生較大以上事故41起、死亡477人,分別占煤礦較大以上事故的56.9%和77.7%,更為嚴重的是,上半年發生的15起重大和特別重大煤礦事故全部發生在新建、技改、整合等建設項目礦井。
為切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堅決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通知》的第11條專門就打擊非法違法行為作出嚴格規定,第31條明確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重點強化縣鄉兩級政府的責任。規定對工作不力的,要對縣鄉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行政處分,以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打擊煤礦非法生產問題,“國務院第446號令”有具體規定,因此《通知》明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通知》第13條就建設項目的審批、日常安全監管、安全設施“三同時”,以及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了相應的違規處罰措施,并規定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拖延工期的礦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近日,國務院安委會將印發通知,部署自8月1日至10月31日,在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煙化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集中三個月的時間深入開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專項行動,明確打擊非法違法行為的重點,并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五、切實抓好《通知》的學習和貫徹落實
記者:關于《通知》的學習和貫徹,安全監管總局有什么樣的安排和打算?
黃毅: 《通知》內容豐富、規定具體、措施嚴厲,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很強。下一步,我們將圍繞《通知》的深入學習貫徹,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要抓好學習宣傳。充分利用電視、電臺、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通知》精神,宣講《通知》的重大意義,解讀學習具體條文規定,張貼宣傳掛圖,發放宣傳手冊,讓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和企業全面了解和掌握。要重點做好對企業的宣傳,增強學習貫徹《通知》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全國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深入到每一個企業和單位,開展專題宣講和監督檢查,從企業主要負責人、中層干部到班組現場的每一名員工,要人人皆知,熟練掌握《通知》的具體規定。二要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和措施。按《通知》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單位要做好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制定部署本地區本行業貫徹落實《通知》的具體措施。針對《通知》規定的32條,安全監管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逐項梳理,明確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相應的法規,出臺配套規章制度。三要加強工作督導。密切關注《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和工作指導,認真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對于《通知》明確的有關重大事項,進一步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落實項目、資金和工作進度,加快推動落實。四要嚴格安全監管監察。督促企業把規定的每一項要求逐一落實執行到位,不留死角。對違反規定相關要求的,要嚴格執法裁量權,不折不扣地依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同時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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