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
亮點一、單獨增加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作為一章
其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從業人員上崗前告知所在崗位及其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和職業病危害因素,違反規定并逾期未改正的,可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還規定,從業人員可以要求與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訂立安全生產專項集體合同,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拒絕。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按照各自職責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亮點二、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條例》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保證安全生產專項工作所需資金并列入年度預算。”
亮點三、城市基礎設施運行維護單位也應設置安全管理人員
《條例》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運行維護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亮點四、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出事故由企業按相關標準支付費用
《條例》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或者其他安全生產保險,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或者其他安全生產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亮點五、政府部門應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便利
《條例》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便利條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車輛應配有統一應急標志,在應急處置與救援期間優先通行。”
亮點六、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補助和資金撫恤
《條例》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四條:“各級政府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補助和資金撫恤。”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修訂稿)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亮點一、規定從業人員的10項權利和4項義務
《條例》第二十一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從業人員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權、安全風險知情權、獲得勞動防護權、獲得安全教育權、獲得職業健康檢查權、安全建議權、違章拒絕權、緊急避險權、經濟保障權、其他等權利,并負有遵章守紀、接受教育、使用防護、報告隱患等義務。
亮點二、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條例規定積極鼓勵本市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一次性存儲風險抵押金,用于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對于不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又不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亮點三、企業要對員工進行四類培訓
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要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并建立健全培訓檔案:對新錄用的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對調換工種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對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復工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
亮點四、企業須采取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條例規定凡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作業場所的生產性毒物、粉塵、噪聲、振動、高溫、輻射以及其他職業危害采取防護措施,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經檢測、評價不符合職業健康標準的,必須及時采取治理措施。
亮點五、新建危化品建設項目應進工業園區
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在外環線以內區域及區、縣的城區范圍內,禁止新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原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按照規劃逐步遷出。 本市新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和有關要求進入工業園區。
亮點六、謊報、瞞報、破壞現場致事故無法查明,可認定為責任事故
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謊報、瞞報或者破壞事故現場,導致事故經過、原因和責任無法查明的情況,可認定為該單位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稿)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亮點一、工傷保險基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全教育和工傷事故預防
《條例》新增的第三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上年度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專項費用,用于安全教育和工傷預防。”
亮點二、遲報事故可認定為責任事故
《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規定,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生產安全事故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導致無法查明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責任的,應當認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亮點三、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可以設立安全生產專家庫
《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安全生產專家庫,組織專家為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應急救援等提供技術支持。
亮點四、縣級以上安監部門應定期向社會發布安全生產狀況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告、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系統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查詢系統,及時公開安全生產重要信息。
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稿)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亮點一、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追責和免責情形
《條例》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七種情形和五種不承擔或者可以免予責任追究情形。
亮點二、企業不得以其他代替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亮點三、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制度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制度。加強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預防與勞動過程的防護和管理,對作業人員實施健康監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安全條件進行檢測,作出職業危害評價,檢測檢驗結果和評價結論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亮點四、對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監察人員應給予特殊崗位津貼
《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監察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為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監察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給予特殊崗位津貼。
亮點五、將企業重大違法行為等有關情況記入該單位信用信息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生產安全事故通報制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重大違法行為以及事故和處理情況,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該單位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