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風暴在內蒙古自治區拉開,這是我國繼山西、河南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后規模最大的一場新的風暴。為了搞好內蒙古煤炭企業的兼并重組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及煤炭企業應把握好以下政策。
1 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必須堅持五個基本原則
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需要堅持五個基本原則,即堅持集約發展原則、堅持規劃先行原則、堅持市場化運作原則、堅持積極穩妥原則、堅持安全生產原則。為此,要以資產為紐帶,以股份制為主要方式,鼓勵和支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煤炭生產的集約化發展水平;充分尊重企業意愿,兼顧各方利益,堅持市場化運作,推進煤炭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加強以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為主的煤炭安全基礎管理,認真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提高煤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2 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必須實現四個發展目標
2.1 是擴大單井產能規模
“十二五”末期,全區原煤產量控制在10億噸,其中120萬噸及以上井工礦、300萬噸及以上露天礦產能占總產能70%。生產規模在120萬噸以下的煤炭生產企業全部退出市場。
2.2 壓縮企業數量,擴大生產規模
2013年底全區地方煤炭生產企業數量控制在80―100戶;通過兼并重組,在地方煤炭生產企業中形成1―2戶億噸級、5―6戶5000萬噸級、15―16戶千萬噸級的煤炭企業,形成營業收入超百億元的煤炭企業20戶,其中2011年底達到8―10戶、2012年底達到15―18戶。
2.3 提升煤炭企業裝備水平
煤炭生產“十二五”末期全部實現機械化開采
2.4 安全生產水平在上新臺階
“十二五”末期全區原煤生產百萬噸亡率繼續保持全國領先水平。
3 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必須明確的三個問題
3.1 要明確煤炭企業兼并重組范圍
注冊在自治區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煤炭企業,重點鼓勵和支持地方煤炭生產企業的兼并重組。煤炭企業生產規模要以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已形成的產能確定。
3.2 要確立煤炭企業兼并主體
要根據下達的煤炭企業控制指標,綜合考慮煤炭生產企業資產狀況、生產規模、管理水平和產業化發展等條件確立兼并主體。其中,原煤生產能力在500萬噸以上的企業,或已擁有至少一處井工礦單井規模在120萬噸及以上、露天礦單礦規模在300萬噸及以上,且三年內未發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資產優良的企業,可優先作為兼并主體。鼓勵區內有條件的大型國有企業參與兼并重組。
3.3 要明確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形式
要以資源為基礎,以資產為紐帶,以股份制為主要方式,通過并購、轉讓、聯合、控股等多種有效形式,開展煤炭生產企業兼并重組。煤炭企業兼并重組主要由兼并主體兼并其它企業;鼓勵大型煤炭企業聯合重組。兼并重組后,新形成的煤炭企業要實現資源、資本、生產、安全、經營、組織等方面的高度有機統一。
4 對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采取的六項政策措施
4.1 嚴格煤炭生產行業準入制度
要求煤炭生產項目和轉化項目同步進行。新上煤炭生產項目必須同步建設轉化項目,以及高新技術、裝備制造等配套項目;煤炭轉化項目原煤就地轉化率必須達到50%以上;井工礦生產能力不低于120萬噸,露天礦不低于300萬噸。限制單一以擴大產能為主的低水平煤礦改造建設項目。支持參與兼并重組的煤炭生產企業進行以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為主的技術改造。推行煤炭生產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最低生產規模為120萬噸。
4.2 支持煤炭兼并企業提升生產力水平
支持兼并重組后的煤炭生產企業進行采掘機械化改造。支持有條件的煤炭生產企業進行資源整合。考慮到兼并重組后新形成的煤炭生產企業管理、生產、安全等條件發生變化的實際,可對煤炭企業能力進行重新核定。
4.3 優先安排煤炭企業兼并主體鐵路運力
兼并重組新形成的煤炭企業列入重點運輸保障范圍。兼并重組后生產能力超過1000萬噸,尚未設立鐵路運輸戶頭的企業,經批準賦予鐵路運輸戶頭。兼并重組后生產能力超過2000萬噸的,優先滿足鐵路運力。按照兼并重組后煤炭生產企業的外運需求、鐵路運能總量,具體制訂鐵路運力保障計劃。率先完成兼并重組的企業,優先安排鐵路運力。
4.4 支持煤炭兼并企業配置煤炭資源
兼并規模超過500萬噸以上,或相互兼并重組生產能力超過1000萬噸的企業,可將其所屬煤礦周邊的空白區按不超過其現有儲量總和的20%預留給新形成的煤炭企業作為后備資源;通過兼并重組生產能力超過3000萬噸或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煤炭企業,在全區已具備開發條件的規劃區內預留后備資源。兼并重組后達到“一個礦區一個主體開發”條件的煤炭企業,可將所在礦區內的空白資源預留為后備資源;優先為率先完成的企業配置資源,后續完成無資源可配的,不再配置。
4.5 加大對兼并重組煤炭企業的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自治區相關策性資金向兼并主體傾斜,優先申報和爭取國家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等資金。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兼并主體注冊地與被兼并對象原注冊地可在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簽訂財稅、地區生產總值產出等分成協議。
4.6 拓寬煤炭企業投融資渠道
優先支持具備條件的兼并主體,通過上市、發行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兼并主體要落實好金融債權,各類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在回購不良債權時要予以優惠。鼓勵自治區內商業銀行設立煤炭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專項貸款資金,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5 煤炭企業兼并重組的時間要求
內蒙古全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從2011年開始到2013年底結束,凡被確定為兼并主體企業在兩年內沒有實質性兼并重組工作的,按程序應取消其兼并主體資格。
來源:秦皇島煤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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