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將油氣資源稅稅率定在了5%-10%,而煤炭資源稅將繼續實行從量征收,稅率也只是準備從之前的每噸0.3元-5元,調整至每噸0.3元-8元?梢,一方面,油氣資源稅將延續從價計征的改革思路繼續推進,而且與去年在新疆率先推行的5%的稅率相比,未來存在進一步提高的可能;另一方面,煤炭資源稅繼續實行從量計征,稅額每噸最多也就提高7.7元左右(之所以說最多提高7.7元,是之前按照0.3元/噸征收資源稅的煤種改革后調整為8元/噸,其實這種可能性很小,褐煤不可能和焦煤一樣,都按8元/噸的稅率繳納資源稅)。
去年6月1日,財政部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率先在新疆實行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稅率為5%,這次改革未將煤炭納入其中。當時筆者認為,在新疆率先選擇石油、天然氣推進資源稅改革,主要是為了增強新疆地方財力,支持其加快經濟社會發展,而沒有選擇煤炭,一方面是因為新疆煤炭資源開發尚處于起步階段,一方面是因為當時國內煤價正處于上升階段,避免引起恐慌進而加大通脹壓力。
新疆率先實行資源稅改革的時候,選擇油氣,而丟下煤炭,我們可以說那是因為煤炭對新疆的影響尚不及油氣,可以說那是新疆個別地區的事。但是,現如今上升到國家層面,仍然是率先推進油氣資源稅改革,煤炭資源稅仍然實行從量計征。油氣資源稅改革正按部就班的推進,而煤炭資源稅改革似乎已經停滯不前,至少目前給人的感覺是這樣的。之前有關部門多次提出,資源稅整體改革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從量計征轉為從價計征。那為何同為傳統化石能源,油氣資源稅改革能夠比較順利的推進,而煤炭資源稅改革卻受阻了呢?
筆者認為,之所以油氣資源稅改革能夠比較順利的推進,而煤炭資源稅改革受阻,主要是因為油氣和煤炭的定價機制不同。油氣資源稅改革帶來的成本上漲短期內不會向下游傳導,或者說這種傳導是可控的,而煤炭資源稅改革帶來的成本上漲會很容易傳導至下游,在很大程度上這種傳導是不可控的。
國內原油價格是以國際原油價格為基準來制定的,早已與國際同步,其波動不僅受國內市場影響,更與國際市場關系密切,而且國際原油價格的金融屬性越來越強,國際金融資本對原油價格影響越來越大。盡管國內原油供應壟斷程度極高,但是國內石油巨頭對國際原油價格的控制力明顯不足。正因如此,當國內進行資源稅改革而導致原油生產成本增加時,國內原油價格不會被輕易被推高,石油巨頭也不容易將增加的生產成本順利轉嫁出去。這樣的話,不僅資源稅改革的目的能夠較好的實現,而且也不會推高全社會生產成本,不會加大物價上漲壓力。
目前,天然氣價格仍為政府定價。這種情況下,即使資源稅改革加大了企業的成本壓力,只要政府不上調資源稅價格,企業自己無法通過上調價格來轉嫁新增生產成本,而是只能靠企業自己消化。這樣的話,資源稅改革也不會推高天然氣價格,也就不會對整體物價水平帶來明顯影響。
而對于煤炭來說,除了重點合同電煤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管制之外,其它煤炭價格已經完全市場化了。在煤炭價格市場化的同時,近年來,煤炭行業通過資源整合和企業兼并重組,大量小煤礦被整合或關閉,產業集中度持續提升,煤炭企業對市場控制力日漸增強。在產業市場化和集中度同時提高的情況下,煤炭價格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持續上漲的能量。如果推進資源稅改革,煤炭企業生產成本同樣也會增加,但與油氣企業不同,受益于市場化和集中度的不斷提高,煤炭企業能夠比較容易的通過提高售價將新增成本轉嫁出去。資源稅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調節企業或行業的資源性級差收入,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的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促進公平競爭。如果資源稅改革不能達到此目的的話,資源稅改革也就失去了意義。因此,可以說當前煤炭資源稅改革遇到了尷尬。
以上就是為什么油氣資源稅改革能夠比較順利的推進,而煤炭資源稅改革受阻的主要原因。
雖然實行政府定價的情況下,加征資源稅能夠較好的避免企業通過抬高價格將稅賦轉嫁出去,從而避免抬高社會整體生產成本和物價水平,能夠較好的實現資源稅改革的目的。但是,猶如開弓沒有回頭箭,煤炭市場化沒有回頭路,不可能重新回歸政府定價時代。
在煤價市場化無路可退的情況下,想要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并達到改革的目的,似乎只有降低行業的集中程度,提高行業競爭程度,讓價格在更充分的市場競爭中形成。否則,資源稅改革永遠不會達到既定目的。
當然,提高煤炭行業競爭度肯定會招來不少人反對,筆者自己也太贊同。因為提高市場競爭度就需要降低行業準入門檻,進入煤炭行業的企業數量就會驟增,最終難免不會造成供給過剩,導致資源浪費。煤炭作為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理應得到越來越合理利用,資源浪費的事肯定也不能干。
在市場化無路可退,行業集中度需要繼續提高的情況下,煤炭資源稅改革確實遭遇了尷尬。
來源:秦皇島煤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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