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0日發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條例)的決定》等三份重要文件。根據修改后的《條例》,油氣資源稅稅率較試點時有大幅提升;焦煤資源稅也有大幅提升,但仍從量定額計征。此前業界預期的礦產使用費同步取消獲兌現,僅特別收益金未能同步取消。
分析人士表示,修改版暫行條例的發布,標志著經過一年多的局部試點之后,我國資源稅改革再度大幅推進,向全國推廣的進程有望加快。
新條例下月起施行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下稱《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記者從《稅率表》看到,油氣資源稅已經從去年新疆資源稅試點時的5%稅率提升為5%-10%。而焦煤資源稅則從原先的每噸0.3元-5元提升為每噸8-20元,但仍是從量定額計征。
對于煤炭資源稅仍從量定額計征,業內人士認為很可能是出于緩解煤電矛盾的考慮。“電力緊張的一大誘因就是煤價過高,資源吃緊;而一旦改革后稅負過重,高煤價更容易向下游傳導,同時也影響煤炭開采的積極性,由此加劇電力緊張。”該人士說。
《條例》同時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國務院同時宣布,上述《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財政收入將增加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昨天就相關問題表示,資源稅屬于地方稅,按照修改后的《條例》規定的油氣資源稅計征辦法和稅率,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
三部委負責人同時表示,按照修改后《條例》規定的油氣資源稅計征辦法和稅率,對增強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氣資源稅提高后,靜態計算,油氣開發企業的利潤會相應減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由于油氣開發企業中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而我國油氣開發企業大多是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上述負責人表示,總的來說,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
油企利潤短期內受影響
“這一改革較試點時的力度大得多,如果石油企業還要繳納礦產使用費和特別收益金,則改革推廣后企業的稅負壓力將明顯增大。”中國石油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董秀成說。
業內預計,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在從量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后,資源稅計征總量將會有較大幅度提高。新疆2010年下半年油氣資源稅收入實施改革半年猛增5.68倍。專家測算,如果國際油價維持當前水平,資源稅改革向全國推開后,油氣資源稅收入將從現在的每年約60億元左右提高到300億元以上。
“預計短期內石油公司的利潤會受影響,但長遠來看,由于地方經濟會因資源稅改而受大幅推動,能源需求將同步增長,屆時反而是利好。”中石油規劃總院一位專家向本報記者表示,目前資源地區大項目上馬很多,能源需求增長很快,這在資源稅改革后會更加顯著。
期待特別收益金同步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國務院昨天同時發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和《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宣布自決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和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這部分符合業界預期。
董秀成此前告訴本報記者,資源稅應和特別收益金、礦產資源使用補償費合并征收,以此實現對沖。中石油高層人士也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達同樣的觀點。
不過,昨天發布的文件并未提及取消特別收益金,意味著油企未來仍可能承擔資源稅和特別收益金的雙重稅負。
中石化有關人士在昨天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央給地方留下發展資金的初衷是好的,但不能全部由企業來承擔改革成本。畢竟,企業自身也有發展和回饋股東的需要,希望改革正式推廣時能相應調整特別收益金。石化聯合會之前也建議中央研究制定相關補償辦法,如調整特別收益金起征點。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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