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發改委為規范國內煤炭開發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煤炭資源出臺了《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簡稱《規定》)。這一規定將作為國家發改委對國內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煤礦項目前期開展準備工作和各項工作辦理核準的基本依據。發改委此次的煤炭礦區管理方法與2004年版本發生了較大變化,說明管理層對于煤炭行業發展有了新的管理方向。具體內容和分析如下:
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作業此次規定強調在煤礦項目的準備和批復過程中,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作用。要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環保部門、水利部門和監察部門要履行各自職責,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管理。從需要參與協調的管理部門來看,對于環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顯增加。
礦區設計方面的新要求《規定》對地方政府或煤炭企業提供煤炭礦區總體規劃設計文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1)對礦區開采的必要性和礦區發展對地方經濟的作用進行前瞻性分析;2)對煤炭洗選加工煤質特征、產品利用方向等進行詳細分析;3)礦區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節能減排等情況的分析等。以上幾點均為發改委對礦區設計文件內容的新要求,指出了煤炭行業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即要與地方經濟相協調、要明確礦區發展的長遠思路和重視環境效應。
礦區規劃的動態管理新規定要求煤炭礦區在總體規劃上實行動態管理。如果某一礦區總體規劃已經獲批,但礦井范圍和建設規模等情況發生了重大改變,規劃主體可重新編制礦區規劃(修改版),但是原則上修改版申報時間與原規劃審批時間不得間隔5年。這一規定給礦區規劃留下一個靈活的調節閥,可使礦區在快速發展時不會因面臨瓶頸而無法突破,或在礦區發展已經過熱的情況下可有效控制規模。此次提出的修改稿時間與原審批間隔不超過5年,可預防盲目擴張的發生。
兩級批復底線提高2004年發改委《關于規范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資源量為小型、規劃產能小于200萬噸/年,由地市發改委報省發改委審批,并報國家發改委備案。近期公布的新《規定》將礦區規模劃定中的“小型”略有提高,規劃產能底線增加至300萬噸/年。
總體來看,《規定》內容隱含對煤炭行業發展路徑的指示,即加強科學規劃,避免越權審批、擅自短期擴大規模,加強資源保護和能源集約型發展。大的思路仍是對供給總量進行控制,約束煤炭供給。這將進一步促進煤炭行業內部的整合、兼并,對行業的長遠發展形成利好。
來源:全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