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文件
內政發[2014]56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煤礦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以下簡稱煤礦維簡費)管理,確保煤礦生產設施建設和維持簡單再生產有可靠的資金來源,根據國務院《鄉鎮煤礦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煤礦管理條例》,原煤炭部、財政部《鄉鎮煤礦維簡費暫行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境內各類煤礦企業維簡費根據銷售量按照10.5元/噸(不分煤種、品種)提取,計入生產成本。
第三條 煤礦維簡費提取和使用應堅持“先提后用、量入為出”的原則,專款專用,專項核算。煤礦維簡費年度結余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四條 煤礦維簡費主要用于煤礦生產正常接續的開拓延深、技術改造等,以確保礦井持續穩定和生產安全,提高生產效率。具體使用范圍是:
(一)礦井(露天)開拓延深工程;
(二)礦井(露天)技術改造;
(三)煤礦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固定資產零星購置;
(四)礦區生產補充勘探;
(五)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及災害綜合治理工程;
(六)煤礦采動范圍的拆遷、搬遷賠償;
(七)礦井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
(八)其他與維持煤礦簡單再生產相關的支出。
第五條 自治區境內各類煤礦企業要加強煤礦維簡費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計劃,納入年度財務預算。煤礦維簡費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監督執行。
第六條 煤礦維簡費的會計核算,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七條 各盟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鄉鎮煤礦維簡費提取和使用管理規定》(內政發〔2001〕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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