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確保防治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進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本辦法規定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持有資質等級證書。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過有效地質工程手段,改變地質災害發生、發展的過程,以達到減輕或防止災害發生的工程活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等條件,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部門,負責甲級、乙級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部門,負責丙級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甲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過一項(含)以上大型或二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二)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單位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8%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四)具有與所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注冊資金12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一項(含)以上中型或二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二)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6%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四)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工程技術骨干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
(二)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四)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第八條 甲級、乙級、丙級施工單位按照下列規定承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
(一)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規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二)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三)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分級(規模)參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等級表。見附表。
第九條 各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在限定的承接工程范圍內從事業務活動,不得越級承接工程項目。
第三章 資質審批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領取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應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交下列審批材料:
(一)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所有制性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與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
(四)單位管理水平及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證明文件;
(五)主要技術人員及技術裝備情況(中、高級技術人員應附職稱復印件);
(六)單位資歷和主要業績(主要工作成果和獲獎證明);
(七)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事故的證明;
(八)注冊資金證明;
(九)單位開立帳戶的銀行及帳號;
(十)施工工程有關的證明文件(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工程成果鑒定證明和工程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反饋意見);
(十一)申請甲級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還應提交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資質等級的書面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資質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申請人自下發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管理部門領取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不批準的,應說明理由;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資質管理部門應限期要求申報單位補交。逾期不補交,視為放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把丙級施工單位的審批結果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資質管理部門分批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布獲得資質的單位名單和資質級別。公告費由申報單位負擔。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含正本和副本,以下簡稱資質等級證書)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冒用,擅自印制或偽造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在申請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時,應向工程項目發包單位出示資質等級證書,取得工程項目后須到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施工項目登記。
第十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實行年檢制度。
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并作為地質災害防治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定級的依據。年檢時間和年檢內容由資質審批管理機關決定。
第十五條 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建立《施工業務手冊》。《施工業務手冊》是核定單位資質等級的重要依據。《施工業務手冊》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資質定級滿3年,完成兩項以上本等級規定的地質災害施工項目,其它資質條件均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可申請升級。對符合升級標準的升級申請,經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發給相應級別的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同時收回原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資質升級的單位,除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應提交《施工業務手冊》復印件。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注銷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并的,應向資質管理部門交回原資質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或者核定等級后,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二)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應報資質管理部門備案,并交回其資質等級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的,應向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遺失資質等級證書,必須先向資質管理部門報告,并在全國性報紙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二十條 申請人采取欺騙手段領取的地質災害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無效,一經發現由原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的部門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資質予以降級:
(一)施工單位連續兩年資質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二)造成一起三級或兩起(含)以上四級工程質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資質等級證書:
(一)轉讓、冒用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證書的;
(二)施工單位在資質等級證書年度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虛報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的;
(三)不按時報送年檢表和核定資質材料的,又未及時報告理由的;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不及時辦理手續的;
(五)施工單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不進行登記或超越核定的施工業務范圍從事施工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活動造成損失的,以及擅自印制、偽造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證書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等級表
工程等級劃分條件(符合一個條件即可)
受保護的人數(人)
受直接保護的財產(萬元) 工程總投資(萬元)
受保護的對象
大型>1000>20000>2000
大城市、國家級廠、礦、工程建筑、水陸交通樞紐和干線、地質遺跡和旅游區,以及國家級國土開發和社會-經濟發展項目等。
中型100-10001000-2000100-2000
中等城市、省級廠、礦、工程建筑、水陸交通樞紐和干線、地質遺跡和旅游區,以及省級國土開發和社會-經濟發展項目等。
小型<100<1000<100
小城鎮和居民點,縣級廠、礦、工程建筑、水陸交通樞紐和干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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