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興寧8月15日電(記者 凌廣志、趙東輝、王攀)
123名礦工在大興煤礦幾百米深的透水井下生還無望,800多名被困礦工家屬在等待的煎熬中哭得撕心裂肺,違規違法開采造成慘劇的警鐘又一次敲響,然而這樣的警鐘近兩年不是在耳畔時時響起嗎?
近兩年,全國各地死亡10人以上的礦難就有188起,平均每7.4天就一起。
礦難屢禁不止,傷亡觸目驚心。每一次礦難后,政府都強調加強監管措施,對負相關責任干部的處理也雷厲風行,對不法礦主都給予經濟處罰和法律制裁。既然如此,人們不禁要問,為什么還有那么多地方、那么多人不汲取這樣一次次血的教訓呢?
對一次次礦難的處理結果分析發現,由于對違法生產者經濟和刑事處罰往往輕微,不法礦主可以無視長鳴的警鐘。礦工生命寶貴嗎?在違法礦主那里,幾十個、上百個礦工失去的生命只不過是折算成可以“再撈回來”的鈔票而已;你要經濟處罰嗎?對違法生產的經濟處罰,有關規定最高罰款20萬元,與礦主們在違規違法中獲得的收益相比,這點經濟處罰不過是個零頭;你要訴諸刑事嗎?刑法中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與交通肇事最高要判15年相比,這種量刑無疑是偏輕的。權衡得失,礦老板們從事不法生產依然我行我素,也就不奇怪了。
礦難責任干部受到黨紀政紀處理和法律制裁的現實,能不能警醒其他干部呢?從礦難仍屢屢發生的現狀看,未必。礦難一次次發生的重要原因,往往在于相關政府部門官員監管不力,但對被追究責任的官員來說,往往也只不過仕途暫受影響而已。至于監管不力背后的腐敗問題,更是鮮有深究。在每年數以百計的礦難處理中,又有幾個官員真正受到黨紀國法的嚴肅制裁呢?
防止礦難悲劇再三發生,就必須在查處相關責任者中嚴格執法,彰顯法律的尊嚴。對不法礦主,要依法加大處罰力度,正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所說的那樣,要罰得那些無良礦主傾家蕩產,并依法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另一要緊之處,是要嚴查礦難中的腐敗,打掉非法生產者的“保護傘”。各級監管部門對大興煤礦違法、違規、違章開采的情況,為何視而不見?現在看來,這絕非監管不力的問題,而是涉及腐敗,是腐敗分子的“保護傘”,給不法礦主撐了腰、壯了膽。對撐“保護傘”以牟取私利的領導干部,要依法嚴辦,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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