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難和安全事故頻頻,怎樣三令五申還是大案屢出。看起來積重難返,不容易有立竿見影之策。不過最近看到媒體報道國家安全監督總局李毅中局長的講話,提出的思路有了新的層面。我認為問題重要,只是分析上還有一些可以補充、可以商榷的地方,需要討論一下。
報道的看法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礦主承擔的死亡礦工賠償的數額偏低,在經濟上等于鼓勵礦主減少安全投資,一旦發生礦難,三錢不值兩錢就應付過去。因此,李毅中支持山西等地大幅度提升礦難賠償數額的做法,重要的是,確立以下新的死亡賠償標準,即以死亡礦工本來還可以有的工作年限及可能賺取的收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這個數額目前是20萬人民幣);第二,礦主獲取礦產資源的代價過低,目前按每噸產出的煤提取很少一點資源占用費,結果不但導致開采方面的驚人浪費,而且由此形成的開礦暴利,還成為不安全小煤礦屢禁不止的經濟原因。為此,李局長主張大幅度提高礦產資源稅,按儲量、而不是按開采出來的成品煤的數量征收。
容我說明一下。政府主管領導最近關于礦難的講話涉及面很寬,不但包括以上兩點經濟分析,而且講到法制、法辦、絕不姑息等等。從解決問題的角度看,人命關天的事情當然不只是賠多少錢就可以“了”的,該關的要關,該殺的要殺,是題中應有之義。可是,礦難畢竟與恐怖活動不同,在意圖上沒有誰喜歡制造礦難,因此,當令人忍無可忍的礦難頻頻發生的時候,我們可以推斷,作為一項利用市場需要、謀求利潤的經濟活動,其成本和收益結構一定存在著重大的歪曲。從經濟上調整礦業的成本收益結構,進而改變相關的經濟行為,是減少礦難的一個方面。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李毅中最近講到的以上兩點頗有新意。
還有哪些補充和商榷呢?先談礦難的賠償數額吧。李毅中分析礦難的賠償數額偏低,在經濟上降低了礦主對礦難的恐懼和投資安全的誘因,這當然有道理。跟著而來的對策,就是大幅度提高礦難賠償的法定數額,這也有道理。最重要的是,李毅中探討了提高礦難法定賠償數額的根據:“這些遇到礦難的礦工們都是年輕人,他們如果還活著的話,今后的生活的道路還很長,他們還應該有二三十年的工作期,所以用當地的居民的平均收入或者平均工資,20年算一算,最低20萬,我覺得是有依據的。”
這段話代表了損害賠償從“直接損失”向“機會損失”準則的轉變,當然是重要的進步。當年英國從農業文明向工商業社會轉型,傳統的“習慣法”要以“衡平法”加以矯正,損害賠償準則的變化是一個重要方面。我國從礦難提出賠償準則的變化,說明許多文明的進步實質上要以生命為代價。李局長講的很客觀,“最低20萬”,因為對于一個高速增長的經濟而言,現在一個20來歲的年輕工人,他終身可能獲得的報酬哪里是按現在平均工資水平就算得出來的?
問題是,能夠普遍地做到嗎?我強調普遍性,就是無論私營小礦還是國有大礦,無論礦難還是其他災難譬如空難,也無論是不是趕上了“嚴打”,凡生命受到損害,一律按“可預期的未來收入總量”準則確定賠償數額。如斯,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嚴重看低生命價值的傾向也許可以得到一個強有力的糾正。
問題就在于不容易普遍做到,因為這和準則實在“牽一發而動全身”。早在1983年,我調查一個小煤礦的礦難,賠償數目是參照當時軍隊陣亡補償的標準定的。除開為國捐軀的國民義務和國家的榮譽性補償,另一個參照系就是國有企業的死亡賠償,直到今天也不是按“機會損害”準則行事的。以最靠近國際慣例的民航業為例,目前法定的空難最高賠償額,離“該乘客可期望的未來收入”的水平還是相去甚遠。最尷尬的,莫過于處理中外遇難客人的不同賠償標準!要全面改變我國各行各業生命損害的賠償準則,準備好了嗎?
如果不是普遍地執行,而是僅僅針對私人小礦,甚至僅在“風口浪尖”的時刻找幾個“倒霉的”平平民憤,那么就不能指望這項經濟上釜底抽薪之策能夠發揮普遍的效力。更負面的影響,就是違背普遍性的“法制”,只能激發對待法律的機會主義態度,與根治礦難的目標南轅北轍。
不過我認為最需要商榷的,是對民營煤礦“暴利”的分析。是的,資源占用無須全面付費的制度,當然在邏輯上可能形成民營煤礦的高額利潤。但是,這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被看漏了——在制度上無須全額付費(稅)就可以占用的煤礦資源,在實際上絕不是免費的!想一想吧:煤炭在市場上有高價,煤礦資源的占用卻“幾乎無須付費”,這樣兩件事情怎么加得起來?
加不起來。煤炭高價一定會刺激對“免費的”煤礦資源的競爭,其結果是競爭者爭相“出價”獲取煤礦資源,直到無利可圖為止。只是制度上沒有國家庫房明收的安排,這筆“競價”就暗自落在控制煤礦資源分配權力的部門和官員的口袋里,徒然增加了觀察上的困難。所以我用了“賬面暴利”這個術語,無非按現制推算出來的“暴利”而已。真實的情形是民營礦主們的“賬面暴利”,還要分攤大量的“隱形開支”——主要就是收買礦產資源的分配權力——這在礦區差不多路人皆知,無須微服私訪就可以知道的。
非法購買礦產資源的分配權力,交易費用很高,維持和保護的成本更高。控制礦產資源分配權力的官員在煤礦公司持有股份,不過說明“官煤勾結”已經找到了減少費用的永久性安排——“股”者,永不可退的合約安排也。今年年中,政府發文限令官員和國企領導在9月22日前完成退股,我看不容易。放棄巨額權力租金的可能性很小,追加隱蔽、藏匿、“化妝”等等費用的可能性倒是很大。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種種費用最后還是到賬面暴利里劃賬。
如果看漏了“免費資源其實絕不免費”這一點,對當前的煤炭經濟包括礦難的理解,可能就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我的看法是,“官煤勾結”的種種花費雖然隱蔽,但對于非國有煤礦來說,卻是獲得和保護煤礦資源及開采權的非開銷不可的剛性成本。如果這個看法對,那么治理礦難的著眼點就不應該是“追加民營煤礦的資源成本、安全成本和勞工保護成本”——因為有那塊剛性的制度成本頂著,這些統統加不進去;非要下命令加,民礦只好縮小規模。至于民營小煤礦的經濟意義,我也不同意“產量比例小,對煤炭供給無大影響”的判斷。小煤礦對煤炭供給的邊際影響非常大,這是屢關不閉的根本原因。另外,小煤礦提供的就業又豈可忽略不計?安全和就業皆為低收入人群所欲,為政者要全面衡量來決定政策。
在我看來,治理礦難的治本之策,是“追加掌控煤礦資源分配權力者以權謀私的成本”。這句話,說難極難,因為差不多就等于一場完整的政治體制改革;說易也不易,至少包括全面、普遍地推行煤礦資源和一切礦產資源的公開競拍體制,并同時大幅度提升對以礦權謀私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于民營煤礦,不把官煤勾結的剛性費用大幅度降下來,什么資源、安全、管理、勞工待遇方面的費用,不容易加進去的。一句話,治不了權和官,礦難不能治本。
來源:經濟觀察報 周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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