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興寧大興煤礦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搶險救援工作16日已進入第10天,越來越多的積水從井下抽出,但被困礦工的生還希望越來越渺茫。
去年以來全國特大礦難頻發,動輒幾十名甚至上百名礦工遇難。這些礦難有著鮮明的共性,可以說沒有哪一起不是責任事故。 在這些發生特大事故的煤礦,“安全責任重于泰山”之類的標語隨處可見,那么,就讓我們來看看,各方安全生產的責任都“落實”到哪里去了?
礦主明知危險卻要繼續作業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企業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礦難以鮮血告訴我們,相當一部分礦主,為了利潤,無視礦工生命安全,明知存在重大隱患,卻要求工人繼續作業。
安監總局提供的初步調查顯示,興寧福勝煤礦“7·14”透水事故的前4天就發現井下水情異常,但煤礦經營管理者仍決定繼續掘進;大興煤礦“8·7”透水事故發生前,也發現了漏水、出水征兆,只是簡單處理,仍然冒險作業。
“一些煤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企業和業主、經營管理人員明知有危險,仍然一味追逐產量利潤,要錢不要命,冒險組織生產。”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一針見血地指出。
僅在今年發生的特別重大礦難中,我們就能找到太多這樣的例子。一個多月前83名礦工遇難的新疆阜康神龍煤礦,事故發生前3天井下監測系統就發出瓦斯異常報警,直到事故發生前的三四個小時,瓦斯濃度上升到2%至4%(1%就應當斷電撤人),但依然繼續生產;3月19日,山西朔州細水煤礦發生瓦斯爆炸并波及相鄰煤礦,這個礦已被當地政府要求停產整頓,但礦主非法組織生產,造成72名礦工遇難……
按道理企業只要存在安全隱患,就應當加以整改和防范。可一些礦主甚至在井下工人大難臨頭之時,卻依然想著抓緊生產賺錢。我們怎么可能指望這樣的礦主平時增加安全投入、加強安全培訓、強化安全管理呢?
礦主為什么會要錢不要命?為什么敢要錢不要命?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工程技術學院院長羅云在接受“新華視點”記者采訪時指出,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肇事者最多判7年,對礦主的量刑更輕,威懾力不足。原先死一個人只用賠三五萬元,現在雖然提到20萬元,但礦主還是付得起,預防事故的成本還是明顯高于事后賠償。
“對礦主來說,走預防事故這條路,投入高,而發生事故去面對,不會傾家蕩產,也不會槍斃,大不了一跑了之,他寧愿走這條路。”羅云這樣概括這些礦主的心理。
地方監管不力執法不嚴
“已明令停產整頓和關閉的煤礦明停暗開、非法開采、事故多發,暴露出煤礦安全工作中監管不扎實、執法不嚴格、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情況仍然相當嚴重。”李毅中毫不諱言。
7月14日興寧福勝煤礦透水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要求所有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鎮里還向大興煤礦派了負責干部做聯絡員,但大興煤礦仍非法生產,直至透水事故發生;8月2日發生瓦斯突出事故的河南禹州興發煤礦,當地政府發出停產整頓通知,但礦主借停產維修之名行突擊生產之實,地方政府派往該礦的兩名專職安檢員對違規生產和重大事故隱患失察,27人遇難……
安全監管的職責在政府,但已經反復明確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措施,在一些地方和單位得不到認真貫徹落實,雷聲大雨點小。假如聽任這種情況繼續,如何確保煤礦安全穩定?
非法煤礦“關”而不停、明停暗采,一方面是礦主利欲熏心,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安監部門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折中含糊,停留在發了指令就認為完事,造成“停產整頓指令屢發、非法生產照舊”的怪現象。一些煤礦在“停產整頓”的掩護下,生產照舊。
回頭再看廣東省安監局局長陳建輝為大興煤礦事故所作的檢討:廣東煤礦連續多年沒有發生過一起特別重大事故,產生了麻痹思想;雖然要求大興煤礦停產整頓,但沒有及時跟進和深入基層指導,致使未得到真正落實;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把關不嚴,擔心辦不下證來影響當地經濟,采取“變通”辦法頒證,釀成大禍。
在安監不扎實、執法不嚴格問題上,有執法隊伍力量不足、素質不夠的原因,有地方政府所謂發展經濟壓倒一切的“考慮”,但腐敗、官商勾結的現象的確存在。3月14日發生事故、造成18名礦工遇難的黑龍江七臺河新富煤礦,礦主竟然是七臺河市桃山區安監局副局長!
執法不嚴、工作不實的危害,是社會不良風氣對安監隊伍的影響和侵蝕,是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最大隱患。通過對近期發生的煤礦事故的分析,執法不嚴、工作不實的嚴重危害顯露無遺。
事后追究事前預防遏制特大礦難頻發
礦主利欲熏心、地方監管不力,如再不加大對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力度,不足以在當前的生產條件和水平下,迅速、有效地遏制特大礦難的頻繁發生。
對政府和國有企業領導的安全生產問責制近年來有了很大進展,負有領導責任的第一責任者引咎辭職制度,已被引入事故處理中。2003年12月23日,中石油川東鉆探公司發生井噴,造成243人遇難,中石油集團公司總經理馬富才引咎辭職;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縣元宵節燈會發生特大踩踏事故,37人遇難,密云縣縣長張文引咎辭職。
一批高級領導干部因事故受到處分。其中,遼寧省副省長劉國強因阜新礦難受行政記大過處分;河南省副省長史濟春因大平煤礦去年10月20日瓦斯爆炸、造成148名礦工遇難受行政警告處分。
“安全生產問責制已經建立。特別是對發生特大事故的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作引咎辭職的組織處理,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和從嚴治政的決心。”安監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對于礦主,國家也正在采取經濟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強安全責任的落實。安監總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安全保證金制度,各地提高了事故賠償標準,加大事故成本;安監總局已向立法部門提出建議,修改刑法有關條款,修改安全生產法、煤炭法中有關事故罰款的條款,提高量刑標準、罰款金額,加大懲罰力度。
“事前預防、事中應急、事后懲處,整個安全事故的對策系統中,事前預防是上策。”羅云認為,政府應當幫助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加強安全培訓,提升企業防范事故的能力,這才是根本之策。
國家已出臺煤礦安全費用提取政策,煤礦可在噸煤生產成本中提取10元至15元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僅此一項,全國煤礦每年可增加上百億元安全投入;國務院決定,今年安排30億元國債資金專項支持煤礦安全技改,約5億元國債補助資金已下達,帶動超過70億元的企業自有資金;安監總局正在研究對井下農民工的培訓方案,爭取早日出臺。
“近來發生的一些重特大事故,再次表明煤礦安全生產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我們一定要保持堅強的意志和堅定的信心,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改進工作,采取更加過硬、更加切實有效的措施,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李毅中斬釘截鐵地說。
來源:新華網 原作者:劉錚 王攀 趙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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