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廣東興寧大興煤礦不發生123名礦工在大興煤礦幾百米深的透水井下生還無望的礦難,如果廣東大興礦難發生后國務院不派8位部級高官領銜的陣營強大的事故調查組,要徹底查清興寧大興礦難發生的真相恐怕就是一種天方夜談的了。
為什么?就是因為在大興存在一股官商勾結、勢力強大、已經成了“氣候”的“地方性利益集團”。
興寧大興煤礦根本上是一個證照不全的煤礦,井下也根本不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但是,興寧大興煤礦所屬的大金嶺公司的董事長曾云高卻是梅州市和興寧市的兩級人大代表;副董事長曾桂祥、曾凡金分別是廣東省和梅州市的政協委員;副董事長曾文坤為興寧市人大代表,憑什么?就是憑它在當地強大的影響力,憑它在65個股東中就有當地的地方官員或者公務員,其中被懷疑涉案金額高達15億元,有一名每月只有數千元工資的警務人員居然有資金多達2900萬元。
所以,正因為有這樣的“背景”,大興煤礦的黑心老板就敢讓數百名礦工們每天要頭頂一個“中型水庫”打洞挖煤,因為煤礦上部的采空區充滿了1000多萬立方米的積水。
所以,盡管礦難發生前礦工們在井下作業時已發現井下煤層有滲水現象,并及時向礦主匯報,然而接到滲水報告的礦主對此輕描淡寫。簡單地用水泥糊了糊后,礦上依然讓工人們繼續下井作業,真是將礦工的人命當兒戲。
所以,在死了16個人的興寧市福勝煤礦“7·14”透水事故后,廣東省安監局提請省政府依法關閉興寧市四望嶂礦區水淹區下包括大興煤礦在內的6對礦井,然而它敢頂著不辦。
所以,礦難發生后,曾云高口出狂言,聲稱愿意拿出3億元人民幣來“擺平”事故,口氣之大非一般人能所為。
所以,這個礦的生產許可證明明規定它的設計規模是3萬多噸,但是僅今年上半年它的產量就達到了5萬噸,它就敢于超強度地發展。
……
所以,沒有強大的“權力背景”,沒有厲害的“后臺”,沒有能擺平一切的“關系網”,沒有雄厚的“經濟基礎”,要想在興寧吃得開、兜得轉、玩得開是無論如何不行的。
有的人認為這次興寧礦難是失職、瀆職引起的,這當然是一個重要原因,然而依我看還有一個更深層次的原因,那就是在興寧存在著一個官商勾結的、“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團”。這類“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團”有如下這些特點。
第一,這類“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團”完全由“純經濟利益”結成“同盟”,看似無形實是有形,而且有較長的“發展史”,在地方上勢力頗大,影響極大,任何人都小視不得,有時甚至能影響本地的政治生態。
第二,在這類 “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團”中“權力實體”與“經濟實體”之間聯系密切又異常,出于“政治需要”,它往往會將“經濟實體”的“代表人物”推到各級“政治榮譽機構”中去,出任當地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如38歲的曾云高的頭上不僅有“發展興寧經濟突出貢獻者”和“興寧市十大杰出青年民營企業家”等的桂冠,他本人還是梅州市第四屆人大代表、興寧市第二屆人大代表、“十大杰出青年民營企業家”。
第三,這類“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團”中的“經濟實體”會充分利用“地方性權力實體”給予他們的各種“優惠政策”,譬如,曾云高通過層層關系就以500萬元買斷了四望嶂煤炭資源最好的、生產總值上億元的“一礦”,而且以金錢和權勢強行買斷其他煤礦的經營權進行“大兼并”,其中不乏“違法性的擴張”,而且在短時間內成為當地顯赫的“經濟望族”或是“政治經濟暴發戶”;當然,“地方性權力實體”中的“權力人物”亦會在這類“經濟望族”或是“政治經濟暴發戶”的“違法性的擴張”中獲得他們“應得的份額”……
第四,這類“地方性既得利益集團”實是地方上的一些“政治權勢人物”和“經濟頭面人物”之間的“結盟”,完全由經濟利益驅動,它們壓根兒就不將中央的政策放在眼里,什么官員不得從商,我就要“權力入股”,我就要曲線當老板,在這一手遮天、天高皇帝遠的地方誰來查?誰敢查?誰想查?誰能查?誰會查?所以,如果沒有“外來的、強大的上級力量的干預”,那么,是誰都難于啃動這塊“硬骨頭”的。
關鍵是怎么辦?有以下幾條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第一,對屢發頻發的礦難,決不能就事論事,而是要來一個比較徹底的、根本性的、全局性的“高度重視”,必須將反腐敗與重大責任事故就牢牢地結合在一起,上級機關必須干預,而且要干預到底,其中必須重新清理“官煤勾結”的“新型紅頂商人”問題,堅決地、徹底地打碎“腐敗利益同盟”。
第二,要做到以下四個堅決查處:一定要堅決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礦主發放的“四證”問題,堅決查處無證開采背后的所有發生的“故事”,對無證煤礦,不僅僅是一律關閉,而且對其采礦設備一律沒收;一定要堅決查處有的煤礦能不關閉并能通過驗收;一定要堅決查處在驗收環節上降低的標準問題;一定要堅決查處在事故處理環節的包庇“真兇”問題。一般來說,凡這類問題,其背后肯定有大量的腐敗發生。
第四,采用經濟手段來遏制安全生產事故,我贊成河北省政府正式出臺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其中明文規定:“煤礦事故死亡礦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于20萬元,并要及時為礦山企業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我特別贊成山西省政府規定:因煤礦事故造成的人員死亡賠償金不得低于每人20萬元;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鄉鎮煤礦,將被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由政府收回采礦權重新公開拍賣。
第五,加強安全設施的投入,要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安全欠帳”的問題,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而且要落實到位;對礦工加強管理和技術培訓。
第六,加強對礦業資源的保護,提升煤炭資源開采行業準入門檻,較大幅度地提高礦業資源稅征收標準,將其中的一部分增收收入政策上強行規定必須用于安全技術的改造,這既有利于抑制瘋狂的掠奪式開采礦業,亦有利于國家對安全技術改造的“欠帳”。
來源: 光明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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