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網報道,山西省政府將對煤礦出“重拳”:死1人,除了由礦主負擔20萬元的賠償金外,還要額外罰礦主100萬元。這100萬元的“拳”真的很“重”嗎?一桿土炮,可能會讓一只野兔粉身碎骨,但對一頭野豬而言,卻未必能有撓癢之效。小礦主中其一招,大概真的會一蹶不振,而曾云高們,挨拳之后不過只發出一聲竊笑罷了。
興寧礦難發生后,國家安監局局長李毅中撂下一句話:把黑心礦主罰到傾家蕩產!依我看,今后煤礦肯定還會有死人的事發生,不用說罰到他“傾家蕩產”,就是一條命罰他100萬元這個目標也不見得能實現。何以見得?你這里政策一出,他那里已經有了對策。他可以隨時把自己的鈔票轉移到國外,等你施罰時,他那里早已是“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
再者,大凡黑心礦主,出事后根本不用你說如何罰他,他會主動作出“自罰”的計劃。就像南丹礦難后那位罪孽深重的黎礦主,他曾對當地一些貪官表示,“只要能把事情擺平,花多少錢都行”;當然,黎礦主跟興寧礦難中后要用“3個億擺平”的曾云高比起來,顯然又成了小兒科。3個億除以123條命,平均每條命是多少?240多萬元。而按照山西省政府的“重拳”政策,每條命罰100萬元,123命僅罰1.23億元而已;就算再加上每命20萬元的“賠償金”共2460萬元——兩項合計1.476億元,還不及曾云高“擺平計劃”的一半。遑論“傾家蕩產”,只怕連他的元氣都傷不了。
我是說,這種“稻草人”式的政策威懾,根本就不是“礦難”的對手。當然不是說它全無威力,對那些小打小鬧的個體小礦主來說,他們的確連一條人命都賠不起,同時他們的經營規模也限制了他們發生礦難的程度,一般情況下死亡不會超過一位數,所以每命100萬元的罰金足以讓他連褲頭都當掉。然而,近年礦難血腥的現實一次又一次地告訴我們,私營礦主(也包括一些國有企業礦主)中的那些違規違法經營者,誰的規模大,誰帶來的災難也就越大。一次又一次讓世人驚駭的人間慘劇大都是這些人一手“經營”的,對于他們,每命100萬元其實連他們的皮毛都傷不到。
當然,經濟處罰雖遠非治本之舉,卻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即便是治標,也絕不是像這種一出事兒就提著算盤去向礦主要錢這么簡單。
單從經濟處罰的角度論,首先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嚴謹的、有效的礦難經濟處罰機制。如政府執罰部門要做到對每座煤礦的“家底兒”心中有數。這就需要每座煤礦必須建立起財務報告制度,定期向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和統計部門如實呈報財務報表。為防止礦主用假賬愚弄政府,因此,政府有關部門還必須建立起煤礦財務審計制度,不定期地對每座煤礦的賬務進行審計。這樣,一則可以對礦主的“身價”和資金運行有個更接近真實的掌握,在執罰時能做到有的放矢;二則還可對煤礦超產、擴產以及克扣礦工工資等違規或非法行為進行監控。這樣做看上去繁瑣了些,但以法治礦沒有捷徑可走。法制從來就是一件細瓷活兒。
其次,必須對煤礦進行分類排隊,量力施罰。大礦、小礦、老礦、新礦、優質礦、垃圾礦、公有礦、私有礦等等,統統梳理排隊,對他們腰包里有幾位數大致有個底兒,最后不搞“一刀切”,而是按照他們家當的上限去施罰,這樣就可以提高讓他們“傾家蕩產”的概率。像曾云高,從他的納稅數額反推,他每年純收入應在兩億元左右,共非法經營六年,總收入當在12億元左右,那就判罰12億元。不過,想必這種人一般不會依法足額納稅。如大興煤礦設計年產量不得超過3萬噸,他按照3萬噸的銷售收入納稅已經很“合法”了,稅務部門也會樂得屁顛屁顛。可事實上他半年就采了5萬噸,而這超額的收入恐怕他是不會納稅的。
從中央到地方的有關官員,每逢礦難后都會發誓似的甩出一句“傾家蕩產”來,李毅中說過要罰黑心礦主非法所得數額的“三至五倍”,如果真有這個決心,那就應盡快讓國家“傾家蕩產”的思路上升到政策和法規層面,給曾云高來一個“12億元乘以5”的處罰,如何?幾年來礦難連連,國家和人民已經無法再承受礦難之重,可是時至今日,我們卻仍然沒有看到一名背著累累“血債”的礦主們“傾家蕩產”。
一記兩記沒有章法的“重拳”治不了礦難,中國的礦難是一種極其復雜的并發癥,官煤勾結、技術老化、市場投機、經濟短視、貧富分化、能源緊缺等等,需要一種法制化了體制、行政、經濟、觀念等“組合拳”聯動施治才能見效。山西是煤礦大省,也是礦難多發地,理應在礦難治理方面給全國做個樣板,看來治理黑心礦主還是要下真功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