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貴峰
據新華社報道,10月3日4時40分,河南省國有重點煤礦之一的鶴煤集團二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19人受傷;僅僅一天之后,4日10時45分,新疆拜城縣亞吐爾煤礦發生瓦斯爆炸,14人被困井下;4日21時15分,位于四川廣安市境內的四川省煤炭集團所屬的龍灘煤礦又發生透水事故,11人死亡,17人下落不明……
值此國慶“黃金周”之際,短短兩天之內,三起礦難幾乎接踵而至的事實,讓人倍感難以“消受”,一個最直白的提問顯然是:國慶不是法定休假日嗎?煤礦何以還有機會事故頻發?礦工們為什么沒有“黃金周”?
我想,這個問題是值得我們關注和思考的。這不僅是因為,
礦難之于“黃金周”,有著表面感官上的“刺眼”、或者說在氛圍上過于反差鮮明,更因為,“黃金周”背后所昭示的休息權,是一項勞動者必備的基本憲法權利———《憲法》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而《勞動法》更是明確規定:在國家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雖然,從目前報道提供的情況來看,并沒有直接證據表明,上述幾起礦難的發生與礦工休息權被侵害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是,從有關部門披露的信息中,我們還是不難感覺到其中的關聯因素: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4日就鶴壁礦難發出通報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安全管理不到位,礦級干部無人下井帶班……”;而河南省煤炭工業局日前也發出緊急通知,要求煤礦企業和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立即停止休假。“干部無人下井”、“相關負責人停止休假”,這表明,在鶴煤二礦,并不缺乏享受“黃金周”者,只不過他們并不是那些直面礦難危險的一線礦工,而是擁有一定級別身份的干部、管理者。
不難看出,與權利失落相伴隨的是,權力的懈怠和荒嬉,其后果必然只能是,權利者的自由與安全墜入險境。顯然,這樣一個邏輯鏈條,不止在休息權利上才有效,舉凡“違法違章違規生產”、“安全投入嚴重不足”、“官商勾結”等等一切近年來和礦難頻繁發生密切相關的因素,都不難從這個權利失落的邏輯上找到答案。如果礦工真正擁有為免于置身險境而拒絕下井的權利、為享受休假而拒絕出工的權利,并能為伸張這些權利與礦主、管理者進行公正的博弈,如果不是舍此別無選擇,誰會當真去“要錢不要命”?
可見,礦工沒有“黃金周”的實質是失去權利,因此,休息權的旁落即便與礦難的發生沒有直接關系,但其對整個礦工群體殘缺的權利生態的見證,仍然值得我們警醒,進而從深層去反省礦難不止的權利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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