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特別規定》精神,加大煤礦事故查處力度。對煤礦事故的查處,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按照《特別規定》的要求及時結案并向社會公布調查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通知》要求,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以下簡稱特大事故)后,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除按要求立即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中心外,要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事故調查司書面報告基本情況,待事故調查結束后,要根據調查結果重新上報。
《通知》要求,煤礦發生特大事故后,要嚴格按照原國家局《煤礦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由省局組織調查;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征求省(區、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報國家局批復結案。
《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大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力度。對煤礦特大事故要嚴格落實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同時要嚴格按照《特別規定》的要求,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從嚴對事故責任單位進行經濟處罰,對給予撤職以上處分的煤礦企業的有關責任人員,要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礦長;對事故礦井,凡是無證非法開采、擅自開采各種保安煤柱和在停產整頓期間違法生產造成事故的,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1-5倍的罰款;超層越界開采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將井巷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對非法礦井和在停產整頓期間違法生產的礦井除經濟處罰外,還要依法予以關閉。
《通知》要求,煤礦特大事故發生后,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在3個月內結案。各省局應于事故調查組成立后2個月內向國家局上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如有特殊情況,經國家局批準可適當延長結案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并且必須在5個月內上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逾期未能上報的,將予以通報。省局在向國家局上報正式調查報告之前,應到國家局專題匯報研究。
《通知》要求,國家局已采用新的文件格式和內容對煤礦特大事故進行批復,要求各省局也進一步規范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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