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中國礦山進入多事之秋,進入10月~11月,從重慶綦江縣的重慶松藻三聯煤業公司逢春煤礦造成6人死亡、7人失蹤,到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貞豐縣挽瀾鄉挽瀾煤礦發生瓦斯爆炸,造成5人死亡,8人失蹤;從河南大平煤礦148人遇難到陜西省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尚在處理之中,礦難事故不斷。
這一連串的礦難幾乎都是在老一套的“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堅決做到不能保證安全的,不生產、不運輸、不使用,堅決遏制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再度發生”的高調之后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的。
近日,偶翻舊報,看到了英國人在處理礦難時的一些做法,著實值得借鑒。20世紀60年代,英國南部一小煤礦發生了一次5人死亡的礦難事故,法庭根據法律判處該礦主必須在一次付給死難礦工賠償金之后,每年到礦難這一天必須拿出一定數量的慰問金去每一位遇難礦工家慰問,30年不變;礦山易主或礦主去世,繼任者必須完成此項任務。
給礦主一個30年年年都要去履行的法律責任,讓他們時時刻刻不能忘記死難礦工,讓礦主在管理礦井時,時時刻刻牢記血的教訓,真正做到安全生產警鐘長鳴,不敢有一絲一毫的懈怠。
相比之下,我們在處理礦難時,總是老一套的開個電話會議,整頓企業安全生產作風,深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排查安全事故隱患,整治消除不安全因素,進行一番安全大檢查,再下一個沒做好安全生產準備不準開工生產的通知,處理幾個無關緊要的礦難責任人,再把遇難礦工的賠償金一發放……對于這種沿用了幾十年計劃經濟時期解決礦難的老辦法,對于遏制礦山安全事故的發生并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礦難還是接二連三地發生了,大有越來越多的趨勢。原因是對于那些發生礦難的礦井領導者沒有一個觸及靈魂深處的教訓,讓他們像英國人那樣出現了礦難,就要像做兒子似的年年家訪,歲歲來拜,而且是法定的,不能違背的,誰還敢在抓安全生產時,在涉及礦工生命安全的問題時有一點的懈怠和麻痹大意呢?
我們常說礦山安全生產要警鐘長鳴,總要有一個長鳴的鐘,而這口鐘就是那些用礦工生命鑄成的。拿什么來敲響呢?就是讓那些礦主們每逢礦工遇險的這一天,就要用金錢與臉面去死難者家中盡孝道,讓責任連同負罪心理一同壓在礦山管理者的頭上,讓他們如釋重負,如履薄冰,不因礦山主人的更替而改變,也不能因礦山經營狀況好壞而改變,30年如一日,久而久之,定能起到潛移默化的效果,30年的警鐘足以讓那些礦主們形成深刻印象,看他們在處理完了礦難之后還能輕松得起來。這種方法不妨拿來一用,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定能遏制礦難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的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