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113起,死亡501人;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15起,死亡226人;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3起,死亡106人。盡管礦難事故和死亡人數與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安全生產形勢依然相當嚴峻。
反思和檢討這些礦難事故,人們必然要問:在國家有關部門嚴打重治的情況下,礦難事故為何屢屢發生?到底是誰一次又一次把我們的礦工兄弟送上不歸路?有人認為是天災,也有人說是人禍。其實,真正的殺人兇手是煤炭暴利。
據一些小煤窯業主透露,開一個小煤窯每年至少能賺五六十萬元,大多數礦主賺錢在百萬元以上,賺數百萬元的也很普遍。鑒于煤炭開采的高危險性,許多小煤窯業主并不“戀戰”,他們早早地把自己的老婆和孩子送到外地。有的小煤窯業主甚至連自己的房子也賣了,長年住在賓館里,一旦發生礦難事故,拔腿就跑。
在北京建外SOHU、現代城、清水灣等高檔住宅小區,就有許多靠開小煤窯發財的山西人開著寶馬前來購房。一項調查顯示,大多數發了煤炭財的山西小煤窯業主都不打算在本地置業發展,一般是舉家遷往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等大城市。最近又有消息稱,山西人在北京購房的數量絲毫不亞于溫州購房團。
我們不能說這些煤炭富人來京購房置業有什么不對,更不能說所有煤炭富人手上的鈔票都沾著礦工的血,但我們必須承認,確有相當一部分煤炭富人的財富是用礦工的生命換來的。
下面的數字或許能證明這一點:目前我國約有2.5萬個煤礦,其中2.3萬個是鄉鎮煤礦,全部由個人承包經營,每年煤礦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中,鄉鎮煤礦占70%,而重大或特大事故占80%。全國煤礦企業每年因礦難事故死亡人數超過6000人,絕大多數是農民工。
面對觸目驚心的礦難事故和冥錢飛揚的凄慘場景,小煤窯業主為何還要鋌而走險?一個根本原因就是暴利的誘惑。較低的市場準入門檻使小煤窯業主競相逐利行為變得輕而易舉,而較小的事故風險成本又不足以使他們望而卻步。由于當前煤炭行業風險與收益的嚴重不對稱,加之管理部門監管乏力,導致小煤窯業主在礦難事故頻發的情況下,依然瘋狂地私挖濫采。
有關部門進行過估算,我國重大礦難事故風險的概率為六百分之一。這個數字說明,盡管從總量上看煤炭行業發生礦難的頻率和死亡人數很高,但真正輪到每一位礦主的幾率卻很低。即使輪到他們的頭上,依現行法律,對違法開采的罰款5000元至2萬元,釀成重大或特大礦難的判刑也只在7年以下。
微不足道的罰款,不可能使違規者感到切膚之痛;遠遠小于收益成本的刑罰,也不可能讓那些黑心礦主心驚膽戰。而與相對較低的事故風險成本相比,煤炭開采的收益卻十分豐厚。以每噸煤賣210元計,人工成本只有5元,其他開支也不過幾元,除去各項費用,開采1噸煤可獲利200多元,利潤超過1000%。減去開礦前期投入,后面的產出則是多挖多賺,小煤窯業主怎會輕易收手呢?
雖然“安全生產”的字樣在一些小煤窯隨處可見,但在許多小煤窯業主的骨子里卻一直把安全與營利對立起來,在安全措施上“偷工減料”,把本該用于安全的投入看成是剜心割肺的“額外”成本,能省就省。有些礦主甚至用金錢美色賄賂一些行政執法和監督人員,讓他們為自己說話辦事,把“安全否決”這一票私下“否決”了。
于是,一些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窯居然能一路綠燈辦齊手續,手續不全或被勒令停產整頓的小煤窯能照樣開采,被關閉和廢棄的小煤窯又死灰復燃。可悲的是,一些礦工非但不懂得自我保護,而且視安全措施為累贅,不按規定操作,整天以僥幸心理與死神捉迷藏。有人甚至戲稱自己是“吃陽間飯,干陰間活兒”的人。
煤炭暴利正張著血口吞噬我們的礦工兄弟,冥冥之中的礦難亡靈在低聲哭泣,對此我們決不能坐視不管。如上所述,煤炭暴利的核心問題在于風險與收益的嚴重不對稱。
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必須提高煤炭市場的準入門檻,對進入企業提出嚴格的資質要求和生產標準,強制性提取安全生產保證金和職工健康保險金,一旦發生礦難事故,這些保證金和保險金即轉化為罰金,并用于善后處理。對非法開采無證經營的業主,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要予以重罰。
其次,應從立法的角度加大懲處力度,對違反《勞動法》和侵犯人權的企業堅決予以查處。要將“安全事故隱患”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設立“妨礙安全管理秩序罪”,嚴格追究事故隱患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煤炭作為我國最主要的能源和最富有的資源,不僅是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同時也是重要的生產燃料和化工原料,無論現在還是將來,都是不可或缺的烏金。但是,無論它有多么重要,也不應以礦工的鮮血和生命來換取,更不能允許不法礦主將自己的豪宅建在遇難礦工的尸骨之上。但愿煤炭行業別演繹“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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